发布时间:2020年07月20日
来源:发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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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调整2020年度卫生领域
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建议方案的通知
发改办社会〔2020〕3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优化调整中央预算内投资结构,补齐此次疫情防控工作暴露的设施设备短板弱项,加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提高我国重大疫情防控救治能力,请你们在前期工作基础上,进一步优化调整2020年卫生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建议方案。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优化调整《全民健康保障工程建设规划》建议方案内容
前期,各地按照《关于编报2020年度卫生领域中央投资计划建议方案的通知》和相关补充通知要求,组织编报了2020年全民健康保障工程建议方案。在此次优化调整过程中,已通过重大项目库申报的健康扶贫工程、疑难病症诊治能力提升工程、中医药传承创新工程项目原则上不再调整。
二、编报《公共卫生防控救治能力建设方案》部分专项建议方案
(一)支持范围。按照《公共卫生防控救治能力建设方案》明确的工作任务,结合疫情防控需要,2020年度卫生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主要用于支持县级医院救治能力、重大疫情救治基地建设两方面项目建设。
(二)补助标准。中央预算内投资原则上按照东、中、西部地区分别不超过总投资的30%、60%和80%的比例进行补助,县级医院救治能力提升项目原则上每个项目中央投资补助最高不超过600万元、900万元、1100万元;重大疫情救治基地建设项目原则上每个项目中央投资补助最高不超过1亿元。西藏自治区和南疆四地州、四省藏区项目建设资金全部由中央投资安排解决,享受特殊区域发展政策地区按照具体政策要求执行,所有项目中央投资补助实行最高限额控制。
(三)遴选要求。
1.县级医院救治能力提升。严格按照《公共卫生防控救治能力建设方案》明确的建设任务、建设标准、建设成效组织项目申报,每个县(含县级市,不包括市辖区)申报1个县级医院(含中医院)救治能力提升项目(2020年申报健康扶贫项目的不再申报,但要统筹完成相关建设任务),重点依据《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相关要求,提高传染病检测和诊治能力,改扩建发热门诊、感染性疾病科(病区)用房,完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配置,配置呼吸机、负压救护车等必要医疗装备,按照“三区两通道”设计要求改造相关病区,具备在疫情发生时迅速转换为传染病病床的能力。各省(区、市)县级医院救治能力提升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以打捆方式申报。
2.重大疫情救治基地建设。严格按照《公共卫生防控救治能力建设方案》明确的建设任务、建设标准、建设成效组织项目申报,原则上每省份建设1-3所重大疫情救治基地(具体分配名单见附件3),优先在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特大城市布局;优先将承担国家紧急医学救援队伍建设任务的医院纳入支持范围;兼顾儿童等人群就医需求。按照重症集中收治中心的要求进行水电气改造,改扩建重症监护病床,原则上不少于医院编制床位的10%-15%(或不少于200张),疫情发生时能达到“三区两通道”防护要求,迅速扩展成负压病房。储备一定数量的呼吸机、体外膜肺氧合(ECMO)、负压担架、负压救护车等患者救治、监护、转运必要设备,“平时”满足医院正常使用需求,“战时”服从国家统一调度。
三、编报区域医疗中心试点项目建议方案
各试点省份严格按照《区域医疗中心试点建设方案》明确的相关要求,结合试点工作推进具体情况组织申报。
四、工作要求
(一)安排地方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属于补助性质,各地方对项目负有主体责任。要严格落实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地方建设资金,严格防范由此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各地上报的投资计划建议方案文件中须注明:“经认真审核,所报投资计划符合本省(区、市)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不会造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二)对于项目单位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不得申报。
(三)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认真填报投资计划绩效目标,随投资建议方案一并申报。填报绩效目标要充分考虑拟申报建设项目审批核定的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和规模、计划工期等情况。
(四)按照有关规定,所有申报投资计划的项目,必须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确保入库项目信息无误并与纸质文件完全一致。申报投资计划的项目要由“年度投资计划”库推送,并准确填写申请资金年份等信息。
(五)按项目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应随文逐一报送项目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并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填报,项目单位和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不得为同一单位。切块下达的投资计划,在分解下达后也应逐一明确项目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
(六)各地投资计划建议方案,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商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确定。请各地抓紧开展工作,务必于2020年6月1日前将投资计划建议方案联合申报文件、2020年度卫生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表(样表见附件1)以及2020年度卫生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绩效目标表(样表见附件2)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司)、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划发展与信息化司)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划财务司),同时将年度申报投资项目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推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附件:1.2020年度卫生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表(略)
2.2020年度卫生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绩效目标表(略)
3.重大疫情救治基地建设项目分配表(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
2020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