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湖南省分公司 关于明确委托邮政代征税款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等政策退库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17日

来源: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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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4300000061231244/2019-21227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湖南省分公司 关于明确委托邮政代征税款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等政策退库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字号 湘税发〔2019〕66号 发布时间 2019-05-27
关键词   废止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湖南省分公司 关于明确委托邮政代征税款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等政策退库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税发〔2019〕66号

发布日期:2019年05月27日     【字体:  】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各市州邮政分公司: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 〔2016〕12号)、《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湘财税〔2019〕2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明确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等政策退库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发〔2019〕40号)的相关要求,现将委托邮政代开发票代征税款,涉及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退库办理要求和流程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县市区税务局应通过委托代开代征管理系统查询符合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纳税人名单,核算应退税(费)额,以委托代征网点为单位生成《退税(费)发票代开明细清册》(详见附件1)并转交委托邮政代征单位(以下简称“代征单位”)。
    二、纳税人办理退税(费)时应提供以下资料:与委托代开发票上的“收款方”名称相同的身份证原件及银行账户。
    三、代征单位及网点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退税(费)发票代开明细清册》中代开发票纳税人名单,通过电话、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逐户通知纳税人,并按以下规定为纳税人办理退税(费):
    (一)代征单位为纳税人办理退税(费)时须将税(费)款直接退还至与委托代开发票上“收款方”名称相同的银行账户,不得以现金方式退还。
    (二)所退税(费)款由委托代征单位垫付,严禁坐支代征税款。
    (三)代征单位垫付税(费)退款超过5000元或垫付时间超过10天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退税(费)发票代开明细清册》、银行对账单或交易流水等资料办理退税。
    四、税务机关根据代征单位提供的《退税(费)发票代开明细清册》、银行对账单或交易流水逐笔核实后,填列《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等政策退库申请书》(详见附件2)和《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等政策退库清单》(详见附件3)(在纸质件上加盖主管税务机关税收业务专用章,经制表人、复核人、审批人签字),及时为代征单位办理退税(费)。如代征单位以现金方式退税(费)给纳税人或所退银行账户与委托代开发票上的“收款方”名称不一致,不予退还代垫退税(费)。
    五、税务机关收到代征单位退税(费)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将《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等政策退库申请书》《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等政策退库清单》《退税(费)发票代开明细清册》《税收收入退还书》(纸质件或电子信息)一并交由人民银行国库办理税(费)款直接退还手续。为加快人民银行国库办理速度,方便税务机关销号,收入退还书应优先以电子方式开具,开具时按照批次多户汇总进行,按“一票一目”规则进行填列。“一票多目”启用时间需待系统升级后另行通知。

    附件: 1.退税(费)发票代开明细清册
           2.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等政策退库申请书
           3.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等政策退库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湖南省分公司           

2019年5月22日             

 

    全文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