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贫困地区工业企业吸纳当地   贫困劳动力就业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28日

来源: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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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湘财企〔2017〕67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贫困地区工业企业吸纳当地

  贫困劳动力就业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关市州、县市区财政局、扶贫部门、人社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贫困地区发展产业扩大就业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湘办发〔2017〕29号),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高效规范使用,支持贫困地区强产业、稳就业,帮助贫困人口就近就业、长期就业,实现贫困人口如期脱贫,我们研究制定了《湖南省贫困地区工业企业吸纳当地贫困劳动力就业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贫困地区工业企业吸纳当地贫困劳动力就业

 

  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10月28日

 

  附件

  湖南省贫困地区工业企业吸纳当地贫困劳动力

  就业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高效规范使用,支持贫困地区强产业、稳就业,帮助贫困人口就近就业、长期稳定就业,实现贫困人口如期脱贫,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贫困地区发展产业扩大就业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湘办发〔2017〕29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湖南省工业企业吸纳当地贫困劳动力就业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对稳定吸纳当地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占企业全部在职职工比重达到15%以上的工业企业,从投产之年起三年内,按照其省级财政贡献数额,给予事后奖励性补助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奖补范围及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贫困地区是指全省51个扶贫开发重点县(国贫县和省贫县)。贫困县摘帽后,在政策期限内继续享受该奖补政策。本政策与其他文件政策内容重复的,企业可就高享受政策,但不重复享受政策。

  第四条 当地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是指本贫困县和接壤的相邻贫困县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享受奖补的企业投产时间不超过3年,其中投产时间按企业第一次缴纳增值税时间计算。

  第五条 申报奖补资金的企业具备第三、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环境保护、规划、安全生产等红线要求的工业企业(含农产品加工业)。

  (二)企业注册所在地在贫困地区工业园区、集中区内。

  (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四)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企业具有省级财政贡献;

  (六)稳定吸纳当地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且实际在岗12个月以上;

  (七)企业稳定吸纳当地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占企业在职职工比重达到15%。

  第六条 奖补资金计算标准。

  (一)从企业投产之年起三年内,按照省级财政贡献奖。

  (二)省级财政贡献指企业从事工业生产实际缴纳入库的增值税、实际缴纳入库的企业所得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省级分成部分。

  (三)企业奖补资金计算时间,以投产之日起三年为限,根据投产时间、三年到期时间等据实计算。奖补时间不满一年的,按实际月份计算,不满一月的,按一月计算。

  (四)单户企业当年获得奖补资金额度不超过企业稳定吸纳当地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工资总额的60%,三年累计奖补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三章  奖补资金申报及审核

  第七条 每年第一季度,省财政厅会同省扶贫办下发申报上年度奖补资金的通知。申报通知同时在省财政厅、省扶贫办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开。

  第八条 奖补资金按以下程序申报:

  (一)企业申报。根据申报通知要求,企业向所在地县级财政、扶贫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包括:

  1、《湖南省工业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奖补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并附吸纳当地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具体人员名单(包括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所在乡镇、村、组等信息);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如与营业执照多证合一,则可不提供);

  4、企业纳税情况证明材料;

  5、企业吸纳当地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情况证明材料(含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等);

  6、企业吸纳当地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工资总额证明材料;

  7、《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申明》(附件2);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县级审核。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扶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以下简称人社)、国税、地税部门对企业申报情况按职责进行审核。

  (三)市州、财政省直管县市申报。

  1.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部门会同扶贫、人社、国税、地税部门按职责审核后,财政、扶贫部门联合行文在规定时间内报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并附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及相关资料,

  2.非财政省直管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扶贫、人社、国税、地税部门按职责审核后,财政、扶贫部门联合行文向市州财政、扶贫部门申报,并附相关部门联合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及相关资料。市州财政部门会同扶贫、人社、国税、地税部门对县市区申报材料按职责审核后,市州财政、扶贫部门联合行文向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申报,并附相关部门联合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及相关资料。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九条 各级财政、扶贫、人社、国税、地税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组织和实施奖补资金的申报、审核、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省财政厅履行以下职责:

  1、组织指导各级财政部门落实奖补政策;

  2、负责奖补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

  3、会同省扶贫办编制奖补资金年度预算;

  4、会同省扶贫办组织年度奖补资金申报;

  5、会同省扶贫办、省人社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市县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6、提出年度奖补资金安排方案,会同省扶贫办上报省政府审批;

  7、下达奖补资金,并按规定拨付资金;

  8、会同省扶贫办对奖补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组织实施奖补资金财政监督检查;

  9、会同省扶贫办组织开展奖补资金使用等情况绩效评价和统计分析等工作。

  (二)市州、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1、会同同级扶贫、人社、国税、地税部门开展奖补资金申报审核;

  2、会同同级扶贫部门根据相关部门联合审核情况,向上级财政、扶贫部门申报奖补资金;

  3、按国库管理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企业;

  4、负责奖补资金财政监督检查,按要求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5、会同扶贫部门开展奖补资金使用等情况绩效评价和统计分析等工作。

  第十一条 扶贫部门主要职责。

  (一)省扶贫办履行以下职责:

  1、组织指导各级扶贫部门落实奖补政策;

  2、协同省财政厅提出年度奖补资金预算建议;

  3、协同省财政厅组织年度奖补资金申报;

  4、提出年度奖补资金安排方案,协同省财政厅上报省政府审批;

  5、联合省人社厅核实企业吸纳当地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情况;

  6、协同省财政厅对奖补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配合实施奖补资金监督检查工作;

  7、协同开展奖补资金使用等情况的统计分析等工作。

  (二)市州、财政省直管县市扶贫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1、协同财政部门进行奖补资金申报;

  2、联合人社部门核实企业吸纳当地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情况;

  3、协同财政部门做好奖补资金跟踪督查、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统计分析等工作。

  第十二条 人社部门主要职责。各级人社部门主要负责:

  1、联合扶贫部门核实企业吸纳当地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情况、吸纳当地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占公司在职职工的比重情况;

  2、核定企业吸纳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实际在岗时间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情况等;

  3、审核企业稳定吸纳当地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工资总额。

  第十三条 国税、地税部门主要职责。各级国税、地税部门主要负责审核确认申报企业的省级财政贡献数据。

  第五章  奖补资金审核和下达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对市州、财政省直管县市申报资料进行形式性审查。形式性审查包括报送材料是否完整、规范,申报程序是否符合要求等。

  第十五条 形式性审查合格的,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扶贫办、省人社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研究拟定奖补资金安排方案,并在省财政厅和省扶贫办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公示后无异议的奖补资金安排方案,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扶贫办报请省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 奖补方案经省政府批准后,省财政厅办理奖补资金下达,并将奖补资金安排情况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开。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会同扶贫部门负责奖补资金监督管理,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在省财政厅、省扶贫办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开。

  第十九条 市州、县市区财政、扶贫、人社、国税、地税部门应加强对奖补资金申报、审核、拨付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对在组织奖补资金申报、资金下达、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奖补资金的申报企业,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处罚。骗取资金的企业在省财政厅、省扶贫办门户网站公开,三年内不得申报省本级专项资金,并按规定列入企业信用记录。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人社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涉及奖补资金管理事项的工作人员,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奖补资金奖补年限为2017年7月19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其中2021年兑现2020年奖补资金,以后不再延伸,自动到期终止。

 

  附件:1、湖南省工业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奖补资金申请表

  2、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申明


附件.docx 

关于印发《湖南省贫困地区工业企业吸纳当地   贫困劳动力就业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