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年10月21日
来源: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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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推进制造强省战略实施,进一步加强湖南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省示范基地)管理工作,促进产业集聚集群区规范发展和提质增效,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规〔2016〕212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工信部规〔2017〕1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示范基地指现有产业园区(集聚集群区)按照新型工业化要求改造提升,形成的主导产业特色鲜明、发展水平和规模效益居行业领先地位,在协同创新、集群集约、智能融合、绿色安全等方面具有示范作用,走在全省前列的产业集聚集群区。
第三条省示范基地评审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结合制造强省建设产业布局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范、有序推进。
第四条省示范基地分两个系列,即规模效益突出的优势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优势产业示范基地)和专业化细分领域竞争力强的特色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特色产业示范基地)。
第五条省示范基地的主要产业领域包括:装备制造业、原材料工业、消费品工业、电子信息产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以及新兴的产业领域。重点包括:工业设计、研发服务、工业物流等服务型制造领域,高效节能、先进环保、资源循环利用、安全产业、应急产业等节能环保安全领域,工业互联网、数据中心等围绕“互联网+”涌现的新产业、新业态等。
第六条省示范基地申报主体范围为: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集中区)、新兴优势产业链集聚区,及国家和省规划重点布局的产业发展区域等。
第七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信厅)负责省示范基地的评审及相关管理工作。各市州工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省示范基地的申报工作,并配合省工信厅对省示范基地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省示范基地申报名称必须反映主导产业特色,符合分类规范。
第九条省示范基地申报条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产业实力和特色。主要衡量申报基地产业规模、集聚程度、工业税收产出强度、产业特色、市场竞争力、行业地位等方面情况。含2项优势产业示范基地条件、3项特色产业示范基地条件和2项通用条件。
(二)创新能力。主要衡量申报基地创新投入、创新平台、创新成果、协同创新等方面情况。含2项优势产业示范基地条件和2项通用条件。
(三)质量效益。主要衡量申报基地生产效率、质量管理等方面情况。含1项优势产业示范基地条件和2项通用条件。
(四)节能环保。主要衡量申报基地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绿色制造、可再生能源利用等方面情况。含1项优势产业示范基地条件和3项通用条件。
(五)集约程度。主要衡量申报基地土地集约利用等方面情况。含3项通用条件。
(六)安全生产。主要衡量申报基地安全生产的管理和效果等方面情况。含2项通用条件。
(七)两化融合。主要衡量申报基地信息基础设施、信息化水平、智能制造等方面情况。含1项优势产业示范基地条件和3项通用条件。
(八)公共服务。主要衡量申报基地公共服务平台、设施建设等方面情况。含2项通用条件。
(九)发展环境。主要衡量申报基地人力资源保障、地方政府支持等方面情况。含2项通用条件。
(十)合法合规。主要衡量申报基地合法合规性情况,含1项通用条件。
省示范基地申报条件具体要求附后,可根据实际发展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条支持新兴优势产业链示范基地和新兴的产业领域示范基地的培育,对于以新产业、新业态为主导产业的省示范基地,将参照第九条,根据实际情况对具体条件及时调整完善。支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困难地区等特殊类型地区产业集聚集群发展,对特殊类型地区省示范基地的申报和评价标准给予适当放宽。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省示范基地的申报由主体园区或产业集聚区有关政府管理机构向市州工信部门提出,由市州工信部门审查后上报省工信厅。申报的具体时间和要求以省工信厅每年发布的通知为准。
第十二条省示范基地申报要求如下:
(一)申报材料
1、申报单位所在市州工信部门上报文件;
2、示范基地申报表;
3、创建示范基地工作方案;
4、示范基地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及专家论证意见;
5、申报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支持创建示范基地的有关文件。
(二)附件材料
1、主导产业在国内或省内同行业中地位的说明材料;
2、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或研发机构批复的复印件;
3、市级以上重大科研成果的证明材料;
4、有关节能环保、安全生产达标方面的证明材料;
5、有关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职业教育或专业培训机构设立的说明或证明文件等。
(三)申报材料中的有关数据以各级统计机构和职能部门公开数据为准。
第十三条省工信厅组织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和实地考察,并将最终结果在省工信厅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省工信厅对符合条件的省示范基地进行公告,并授予“湖南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内容·所在地)”称号,每年集中公告和授牌一次,并向相关省直单位通报结果。
第四章 管理方式
第十五条省示范基地名录及发展情况在省工信厅门户网站公布,并适时更新。
第十六条省示范基地管理部门每年一季度末前将上年度发展情况、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形成总结报告通过市州工信部门报省工信厅。
第十七条省工信厅每年从产业实力、质量效益、创新能力、绿色安全、集约集聚、融合水平、发展环境等方面组织对省示范基地发展质量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示范基地支持及示范基地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省工信厅对新创建的省示范基地给予支持。
第十九条省工信厅对省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实行退出机制,并在省工信厅网站公布。
省示范基地如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Ⅱ级或Ⅰ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直接公告退出。
对年度综合评价最后三位或未提供发展情况总结报告的示范基地,给予提醒、通报,责令整改;对连续两次年度综合评价最后三位或未提供发展情况总结报告的示范基地,公告退出,以保持示范基地发展的先进性。
第二十条对已经授牌的省产业示范基地,如发现弄虚作假,直接公告退出,并暂停所在市州下年度的申报工作。
第二十一条加强部门协调和省市联动,集中各方资源,支持省示范基地发展和优势项目建设。加强对省示范基地发展情况的监测分析,建立常态化信息收集机制,加大对省示范基地典型经验宣传推广力度。
第二十二条申报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原则上从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中筛选报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湖南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条件
湖南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条件
类别 |
条件 |
指标性质[1] |
适用范围[2] |
产业实力和特色 |
产业集聚集群区年销售收入≥200亿元 (特殊类型地区:≥100亿元) |
约束性 |
优势 |
工业税收产出强度≥300万元/公顷 |
约束性 |
通用 |
|
主导产业销售收入占产业集聚集群区销售收入比重≥45% |
约束性 |
优势 |
|
产业集聚集群区内企业专注于一个或两个相关性较强的细分产业领域 |
约束性 |
特色 |
|
主要产品市场占有率省内领先,并在国内市场上占据前列,具有较强的品牌知名度 |
约束性 |
特色 |
|
主导产业销售收入占产业集聚集群区销售收入比重≥65% |
约束性 |
特色 |
|
主导产业规模和水平处于省内同行业前列,拥有至少2家以上业内骨干企业 |
约束性 |
通用 |
|
创新能力 |
产业集聚集群区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2% |
约束性 |
优势 |
主导产业方面的国家级研发机构≥1家,或主导产业方面的省级研发机构≥2家 |
约束性 |
优势 |
|
主(参)编行业、国家或国际标准数量居省内同行业前列 |
约束性 |
通用 |
|
规模以上企业每亿元主营业务收入有效发明专利数≥0.5件 |
引导性 |
通用 |
|
质量效益 |
全员劳动生产率水平及年增速居省内同行业前列 |
约束性 |
通用 |
主导产业增加值率年度提升≥0.4个百分点 |
引导性 |
通用 |
|
企业普遍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
约束性 |
优势 |
|
节能环保 |
完成国家或省级政府下达的年度节能目标 |
约束性 |
通用 |
节能环保 |
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和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处于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
约束性 |
通用 |
使用有毒、有害原材料进行生产或生产过程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达到省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
约束性 |
优势 |
|
绿色制造体系比较完善 |
引导性 |
通用 |
|
集约程度 |
工业建筑容积率≥0.6 |
约束性 |
通用 |
单位土地平均投资强度≥3500万元/公顷 (特殊类型地区:≥2500万元/公顷) |
约束性 |
通用 |
|
单位土地平均产值(销售收入)≥3500万元/公顷(特殊类型地区:≥2500万元/公顷) |
约束性 |
通用 |
|
安全生产 |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达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
约束性 |
通用 |
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
约束性 |
通用 |
|
两化融合 |
信息基础设施较完善 |
约束性 |
通用 |
关键工序数控化率[3]≥35% |
约束性 |
优势 |
|
骨干企业通过两化融合贯标或纳入智能制造试点示范 |
引导性 |
通用 |
|
骨干企业研发、生产、管理、服务等主要环节采用智能制造系统和装备,信息化水平达到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
引导性 |
通用 |
|
公共服务 |
建有共性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平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服务平台 |
约束性 |
通用 |
金融服务、市场开拓、现代物流、人才培养等面向产业集聚集群区提供有效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齐全 |
约束性 |
通用 |
|
发展环境 |
所在地有完善的人才培养、引进、激励机制和政策保障,劳动关系和谐 |
约束性 |
通用 |
所在地政府在发展规划、财政政策、政务服务、创新创业等方面对产业集聚集群区发展给予支持。 |
约束性 |
通用 |
|
合法合规 |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及相关产业规划 |
约束性
|
通用
|
1、指标性质中,“约束性”是指省示范基地必须满足的基本条件;“引导性”是指省示范基地建议具备的优选条件。
2、适用范围中,“通用”指适用于优势、特色两个系列省示范基地的条件;“优势”指仅适用于规模效益突出的优势产业示范基地;“特色”指仅适用于专业化细分领域竞争力强的特色产业示范基地。
3、关键工序数控化率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关键工序数控化率的平均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