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年06月14日
来源: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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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工信产业〔2023〕211号
各市州工信局:
现将《湖南省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遴选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6月13日
湖南省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遴选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5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型制造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政法〔2020〕101号)以及《湖南省先进制造业促进条例》等相关规定,大力发展服务型制造,实施梯度培育,积极推动制造业和服务业深度融合,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打造国家重要先进制造业高地,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服务型制造,是制造与服务融合发展的新型产业形态,是制造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方向。制造业企业通过创新优化生产组织形式、运营管理方式和商业发展模式,不断增加服务要素在投入和产出中的比重,从而实现以加工组装为主向“制造+服务”转型,从单纯出售产品向出售“产品+服务”转变,有利于延伸和提升价值链,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产品附加值和市场占有率。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的遴选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的遴选工作遵循政府引导、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遴选范围主要包括工业设计服务、定制化服务、供应链管理、共享制造、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全生命周期管理、总集成总承包、节能环保服务、生产性金融服务以及其他创新模式。
第六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信厅”)负责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的遴选和管理工作。
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州工信局”)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的推荐申报工作,并协助省工信厅对本行政区域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进行管理。
第七条 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原则上每年遴选一次。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共性条件
1、申报主体应在省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
2、近2年(截至申报日)未发生重大质量、环保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情况。
3、未被列入失信黑名单。
(二)专项条件
1、示范企业。申报企业应为具有鲜明服务型制造特点的制造业企业。申报企业应通过战略规划、组织保障、技术创新、流程再造、市场拓展、人才培养等措施进行服务型制造转型升级,并取得显著成效。其模式应具有复制推广价值,对推进发展服务型制造能起到示范带动作用。在本行业或相关领域内,其生产技术与工艺、服务能力与水平具有一定优势,原则上服务收入占企业营业收入比重达25%以上。
2、示范平台。分为共享制造类和其他类。申报平台应为从制造业企业衍生出的服务平台或第三方专业服务平台,包括应用服务提供商。截至申报日正式投入运营时间须满2年。
申报共享制造类的平台,应围绕制造资源的在线发布、订单匹配、生产管理、支付保障、信用评价等,应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深度整合分散化、多样化制造资源,发展“平台接单、按工序分解、多工厂协同”的共享制造模式,有效提升相关行业、区域制造资源的集聚和共享水平。
申报其他类的平台,应能够较好满足相关制造业企业在发展服务型制造方面的服务需求,具备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等功能,在服务体系建设、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模式等方面有所创新,能够有效提升制造效率和能力,有效降低企业间交易成本和合作风险。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申报主体向所在地市州工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遴选申报书》(随年度申报通知印发);
(二)申报主体发展服务型制造说明材料;
(三)其他与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申报相关的佐证材料。
第十条 申报主体所在地市州工信局根据年度申报通知要求,组织推荐申报。
第十一条 省工信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必要时可增加答辩或现场查验等环节),择优确定拟入选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名单。
第十二条 对拟入选的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名单在省工信厅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工信厅认定为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三条 在省工信厅门户网站公布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名单并适时更新,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十四条 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实施动态管理,每年组织一次评估评价工作。接受评估评价的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需向所在地市州工信局提交相关材料,各市州工信局审核后填写评价意见,并将上述材料报省工信厅。省工信厅组织评估评价后,公布评估评价结果。
第十五条 评估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对评估评价为不合格的示范主体,取消示范资格。
第十六条 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申报主体发生更名、重组、合并、分立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完成相关手续30日内函告所在地市州工信局,并通过所在地市州工信局报省工信厅备案。
第十七条 省工信厅通过门户网站对调整和取消示范资格的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进行公告。
第十八条 鼓励市州对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进行支持。省工信厅原则上从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中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市州工信局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市州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遴选工作,并对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建设给予支持和指导。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