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年04月06日
来源: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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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工信节能〔2023〕90号
各市(州)工信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信部门:
《湖南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3月14日
湖南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推动绿色发展新要求,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碳达峰碳中和重要决策部署,加快推进绿色制造,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22〕8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16〕58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的通知》(工信部规〔2021〕17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绿色制造体系建设是指以创建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为主要内容,获得国家级和省级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的单位统称为绿色制造体系示范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管理,是指主管部门引导企业或园区按照相关标准、文件要求进行绿色制造体系创建,并在创建完成后,依据评价结果对其进行符合性评判及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评价和管理。
第五条 鼓励企业和园区积极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创建及评价,创建工作遵循自愿的原则,评价工作遵循自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国家级绿色制造体系推荐申报与管理、省级绿色制造体系示范创建评价与管理,各市(州)、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培育创建、申报推荐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 创建条件
第七条 创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的基本条件:
(一)在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设立,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经济技术基础和经济效益,相关绩效指标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在全省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三)企业有较高的质量、职业健康、环保、安全生产和能源资源管理水平,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持续运行、不断完善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能源管理体系。
(四)企业应高度重视工业节能、节水和清洁生产工作,有条件的企业应积极参加工业碳减排标杆企业、节水型企业等创建活动,自觉开展节能诊断,强化诊断成果运用。
(五)企业近三年不得出现以下情况:未严格执行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的有关规定,发生较大及以上环保、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产品质量、职业伤害等事故,被列入失信黑名单,在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相关督查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在工业节能监察中受到处罚或被要求限期整改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
(六)符合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相关标准和评价要求。
第八条 创建绿色园区的基本条件:
(一)园区应为经国家或省政府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新区、自贸区、省级产业开发区(以下统称园区)。
(二)园区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污染事故或生态破坏事件,完成国家或地方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指标,碳排放强度持续下降。
(三)园区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环境功能区环境质量标准,区内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各类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均不超过国家或地方的总量控制要求。
(四)园区重点企业100%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企业的比例逐年提高。
(五)园区内企业不应使用国家列入淘汰目录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不应生产国家列入淘汰目录的产品。
(六)园区建立了履行绿色发展工作职责的专门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七)符合绿色园区相关标准、文件要求。
第三章 创建及评价工作程序
第九条 创建省级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的要求及工作程序:
(一)创建单位对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绿色制造体系评价相关要求,编制《湖南省绿色制造体系创建工作方案》(编制提纲见附件1),并向所在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或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信部门提出创建申请。
(二)市州或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信部门对企业或园区的创建方案审核后,择优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荐。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市州或省直管试点县(市)上报的企业、园区创建方案进行审核,筛选具有行业代表性和示范性的企业、园区,确定省级绿色制造体系创建单位,并发布年度省级绿色制造体系创建计划。
(三)列入年度省级绿色制造体系创建计划的企业或园区,对照绿色制造体系相关标准和文件要求,认真开展创建工作,在创建方案实施完成后,对照相应标准进行自评价,并编写《自评价报告》;自评价达到绿色制造体系评价标准要求的,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按相应的评价标准和程序开展现场评价,并编制《第三方评价报告》。
(四)经第三方机构评价合格的企业、园区,向所在地市州或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信部门提交《自评价报告》和《第三方评价报告》,市州或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信部门审核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对上报的《自评价报告》和《第三方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对评审合格的企业、园区,组织专家开展现场核查。经审核符合省级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条件的企业和园区名单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文公布。
第十条 创建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文件和要求进行。申报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的单位原则上应先分别获评省级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
第四章 评价机构管理
第十一条 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具有开展相关评价的经验和能力。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开展评价工作的办公条件,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从事绿色评价的中级职称以上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能源、环境、生态、低碳、生命周期评价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
(四)建立严格的机构管理制度、评价工作规程、评价人员管理制度、专家审议制度等。
(五)工作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评价程序,熟悉绿色制造相关政策和标准规范。
(六)评价机构与所有从事绿色制造体系评价的专职人员均需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七)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八)具备开展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等领域评价的能力,近五年主导或参与绿色制造相关评审、论证、评价或省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国家、行业及团体绿色相关标准制定,或绿色制造相关政策制定等。
第十二条 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加强自律,主动在国家绿色制造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gmpsp.org.cn/)上进行自我声明并公开相关证明材料,方便企业和园区择优选择,接受社会监督。相关证明材料应包括:
(一)机构基本情况。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三)从事评价人员技术职称证书及劳动关系的法定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近三年开展绿色发展、清洁生产、节能诊断、资源综合利用等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服务证明材料。
(五)有关管理制度及内控程序文件。
(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第三方评价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本办法,开展绿色制造体系第三方评价,形成评价结果,出具评价报告。第三方评价机构对评价报告负责,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 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在提交评价报告的同时提 交《第三方评价机构评价能力自我声明》(见附件2)和本机构在国家绿色制造公共服务平台进行了自我声明并获审核通过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年度绿色制造体系创建工作结束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第三方评价机构的评价工作质量进行评估。评估方式及内容为:
(一)质量评估以了解日常工作、检查第三方评价报告和评价项目档案为主,根据需要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举行座谈、个别了解等形式进行,必要时询问机构负责人或者到被评价单位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各被评价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资料及有关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二)质量评估内容包括:机构综合实力评估、第三方评价报告质量评估和评价工作过程质量评估(评估指标见附件3)。
第十六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第三方评价机构的资格审查,对弄虚作假的、质量评估较差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取消其在湖南省开展绿色制造体系示范评价的资格;对不具备基本条件的第三方机构,不采信其评价报告和评价结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绿色制造体系示范单位实行动态管理。省级绿色制造体系示范单位以三年为一个周期,期满后,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应按要求进行复核。三年周期内,绿色工厂因投资、并购或其他原因造成实际生产经营范围、生产地址或组织边界与列入绿色制造名单时相比发生重大变更的,绿色园区因管理等原因使边界与列入绿色制造体系示范单位时发生重大变更的,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因投资、并购或其他原因造成实际管理方与列入绿色制造名单时相比发生重大变更的,均应在变更后及时申请再评价。
第十八条 进行复核的绿色制造体系示范单位须报告上一评价周期内的生产经营情况和主要绿色制造体系指标变化情况,并填写绿色制造体系示范单位复核表(见附件4),经市州或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信部门审核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查,必要时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开展现场抽查,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示范名单。
第十九条 进行再评价的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须按照绿色制造体系自评价的有关标准和要求编制再评价报告,形成再评价材料,再评价材料经市州或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信部门初审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对再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并及时公布再评价结果。
第二十条 国家级绿色制造体系示范单位应按要求每年报送一次绿色制造工作开展情况,填写《绿色制造动态管理表》(见附件5),于规定时间内通过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网址:https://green.miit.gov.cn)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并抄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二十一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新创建获评绿色制造体系示范单位的单位予以授牌表彰,并依照相关文件给予支持。对于省级及以上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重点推荐申报“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重点支持创建碳减排标杆企业,重点推荐申报制造强省专项资金项目。对于获批省级及以上绿色园区的,重点在“五好”园区规划定位评价中予以适当加分。
第二十二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绿色制造体系示范单位的日常监督,督促企业和园区按要求报送绿色制造工作开展情况及相关资料,及时开展复核或再评价,及时填报《绿色制造动态管理表》。企业和园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即时将相关情况报告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核实相关情况后,即时调整示范名单。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环保、安全、产品质量、职业伤害等事故的。
(二)在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相关督查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
(三)在工业节能监察中受到处罚或被要求限期整改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四)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
第二十三条 绿色制造体系示范单位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市州或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信部门审核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申请调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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