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年12月22日
来源: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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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工信科技〔2022〕570号
各市州及财政省直管县工信部门、财政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湖南省财政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湘政办发〔2022〕53号)有关要求,为规范湖南省制造业关键产品“揭榜挂帅”项目实施,加快突破制造业关键核心产品,着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不断增强产业基础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湖南省制造业关键产品“揭榜挂帅”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制造业关键产品“揭榜挂帅”项目实施细则(试行)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湖南省财政厅
2022年12月9日
附件
湖南省制造业关键产品
“揭榜挂帅”项目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坚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充分发挥新型举国体制优势,加快突破制造业关键核心产品,着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不断增强产业基础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依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打造“三个高地”促进湖南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办发〔2021〕7号)、《湖南省财政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湘政办发〔2022〕53号)等省委省政府有关政策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湖南省制造业关键产品“揭榜挂帅”项目(以下简称“揭榜挂帅”项目)是指:聚焦打造国家重要先进制造业高地目标,围绕升级建设“3+3+2”产业集群、巩固“老三样”、建设“新三样”、培育“未来三样”以及工业“五基”重点领域短板瓶颈,发布榜单任务,采取“揭榜挂帅”“赛马”等方式,开展关键产品攻关的重大产品创新项目。
第三条 支持省内具有较强创新能力的单位或创新联合体(由省内单位牵头联合省内外优势创新单位组成)揭榜开展“产学研用”“一条龙”“链式”协同攻关,突破一批市场前景好、技术水平高、质量效益优的关键产品,做强一批创新水平高、辐射带动强、成长潜力大的领航企业,不断提升我省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
第四条 “揭榜挂帅”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第二章 工作流程
第五条 需求征集。每年第三季度省工信厅发布攻关需求征集通知。
(一)面向市州工信局、行业学会协会、产业链“链主”企业等,广泛征集制约我省产业重点领域创新发展的关键产品和重大共性技术攻关需求;
(二)坚持需求导向和问题导向,征集的攻关需求(即关键产品)需满足以下条件:
1.攻关需求真正属于产业链堵点卡点,对产业创新发展意义重大;
2.已开展原理样机研制,具备进入中试阶段条件;
3.技术指标(性能参数)达到国外同类产品先进水平;
4.攻关时限原则上为2年以内;
5.市场用户和应用范围明确,能达成批量生产能力;
6.不得涉及保密事项或者进行脱密处理。
第六条 榜单确定。省工信厅按照评审专家有关管理规定,组织高水平的行业专家学者等对征集的攻关需求进行充分论证,根据轻重缓急、急用先行,凝练形成湖南省先进制造业关键产品攻关榜单(目录),并在每年年底前发布攻关榜单(目录),明确任务名称、攻关内容、预期目标以及申报材料格式等有关要求,其中,预期目标中的技术指标应经过查新程序,以确保先进性。
第七条 申请揭榜。在省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者创新联合体牵头单位可申请揭榜,且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单位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产业化能力、组织能力和开展攻关所需的经济实力。近三年内未纳入失信名单且无违法行为;
(二)申请单位对攻关产品拥有相关知识产权且无产权纠纷,能够提出科学的技术实施路线和攻关方案;
(三)申请单位是创新联合体的,所有参与揭榜单位应签署联合揭榜协议,明确合作各方的合作方式、任务分工、经费投入及分配、收益分配、知识产权权属等事项。
第八条 单位推荐。申请单位所在市州或财政省直管县市工信部门和财政部门作为“揭榜挂帅”项目推荐单位,对申请单位所提交的揭榜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出具推荐意见,联合行文上报省工信厅和省财政厅。
第九条 揭榜遴选。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集中评审和现场评估,综合考虑各申请单位的研究基础、创新能力、技术指标、方案可行性、预期效益等因素,择优确定揭榜单位名单。
(一)评审专家组由行业、技术、财务等方面专家组成,且不少于5人;
(二)对技术难度大、存在不同技术发展方向的攻关任务,可采用“赛马”机制,选择两家不同技术路线的申请单位并行攻关。
第十条 项目立项。省工信厅根据揭榜遴选结果,下达“揭榜挂帅”项目立项通知,并与揭榜单位签署“揭榜挂帅”项目任务书,明确任务实施方案、技术指标、进度计划、绩效目标等。
(一)签署“揭榜挂帅”项目任务书前,省工信厅应组织专家对项目任务书主要内容进行评审确认;
(二)任务书评审专家组人数不少于5人,由技术、财务等方面专家组成,其中,财务专家不少于2人。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揭榜单位按照任务书要求,组织实施攻关工作。
(一)揭榜单位应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资金使用规范有效;
(二)揭榜单位应按季度向推荐单位报送攻关进展情况,推荐单位对攻关进展情况审核后,报送省工信厅;
(三)省工信厅和省财政厅适时跟踪项目进展,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阶段性评估;
(四)如项目不能按期完成,揭榜单位应在项目计划截止期前3个月内提出延期的书面申请,经推荐单位审核同意,并报省工信厅和省财政厅批准后,方可延期,原则上延期时间不超过12个月。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揭榜单位完成攻关任务后,应通过推荐单位向省工信厅和省财政厅申请“揭榜挂帅”项目验收。
(一)揭榜单位应提供揭榜任务研制工作总结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产品标准、有资质单位出具的攻关产品检测报告、第三方项目审计报告、知识产权、攻关产品产业化能力证明材料等;
(二)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成立验收专家组,根据“揭榜挂帅”项目任务书等相关要求开展验收工作,并根据项目验收情况,安排后续支持资金。
第三章 支持与监管
第十三条 “揭榜挂帅”项目分两次拨付奖励资金,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项目攻关费用的10%,最高不超过2000万。项目启动后,先按项目预计攻关费用的5%拨付首次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验收完成后,再根据实际攻关费用,拨付剩余奖励部分。
第十四条 “揭榜挂帅”项目攻关费用归集范围包括:攻关过程中的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外协及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研发人员人工费用、绩效奖励及产业化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对采取“赛马”机制,有两个揭榜单位并行攻关的“揭榜挂帅”项目,实行差异化奖励。项目启动后,先按最少的揭榜单位预期攻关费用的5%,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实行平行奖励。对第一家完成项目验收的揭榜单位,根据该揭榜单位实际攻关费用,拨付剩余奖励部分,对第二家完成项目验收的揭榜单位,按第一家完成的揭榜单位拨付资金的70%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对于“揭榜挂帅”项目不能完成的,揭榜单位应提出项目终止的书面申请,经推荐单位审核同意,并报省工信厅和省财政厅批准后,方可终止。其中,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终止的,根据揭榜单位自有资金及专项资金实际投入额度及比例,收回已下拨专项资金合规使用后的余额;因揭榜单位主观原因造成终止的,收回已拨付的财政专项资金,并酌情将其纳入失信名单。
第十七条 各级工信部门与财政部门结合自身产业发展情况,对承担国家、省级“揭榜挂帅”项目的单位在相关专项资金、优惠政策等方面优先给予支持,为揭榜单位完成攻关任务创造良好条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