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年06月13日
来源:发改
阅读:1584次
湘发改投资〔2022〕41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用好政府债券扩大有效投资”部署要求,为有力推动专项债券项目科学决策、超前储备、精准实施、规范管理,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强化专项债券项目储备、申报、发行、建设全过程管理。省、市、县三级分别提前开展项目准备工作,经发改、财政部门联合审查后,纳入储备库;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上报国家,并经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审核通过的项目,纳入需求库;“一案两书”(项目融资平衡方案、法律意见书、财务评价报告书)达到发行信息披露要求,已开工并提供概算审批、用地许可、规划许可、施工许可“一件三证”的项目,纳入发行库;完成专项债券发行的项目,纳入存续库。根据审核、发行情况,四库动态晋级、滚动更新。专项债券发行后,各地要加快项目建设,及时拨付使用资金,形成有效投资。
二、科学决策。专项债券是指省人民政府在专项债务限额内,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作为还本付息资金来源的政府债券。专项债券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立项管理有关要求,履行决策、立项等基本建设程序。
三、项目储备。每年6月,各地提前启动下年度专项债券项目储备,加快推进项目前期,编制项目融资平衡方案。市县发改、财政和省直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年度专项债券申报条件和要求,分级组织项目评审并形成评审报告(评审细则由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另行制定)。其中,已开工或具备开工条件的为优先项目,已完成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的为备选项目(其中2023年优先项目比例不低于50%,后续年度逐年提高),两类项目完成项目评审并经同级政府同意后,于每年9月底前逐级报送至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经两部门联合审查后纳入储备库。其中,省发改委审核:①是否按照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立项管理要求,履行项目决策、立项等基本建设程序。其中,对优先项目主要审核项目概算、用地、规划、施工许可等“一件三证”是否齐全,项目是否已开工。对备选项目主要审核是否完成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②项目建设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确定的专项债券投向领域。③是否严格落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投向领域禁止类项目清单》(财预〔2021〕115号)要求。省财政厅审核:①项目融资平衡方案是否达到要求,是否有一定收益且能够覆盖融资本息。②项目是否开展事前绩效评估。③专项债券资金额度需求是否合理。
四、需求申报。根据国家关于专项债券申报最新要求和安排,省发改委、省财政厅从储备库中筛选符合要求的项目,原则上申报已开工的优先项目。按照全省整体申报额度超过上年度发行额度的150%的原则,达成一致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审核。若全省储备申报专项债券需求未达到上年度发行额度的150%,可适当申报部分备选项目。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审核通过、达成一致的专项债券项目,纳入需求库。省财政厅将专项债券限额分配与各地需求库项目挂钩。后续发行项目必须从需求库中选择,未纳入需求库的项目不得发行。
五、发行安排。各级在专项债券限额内,根据轻重缓急从需求库中优选已开工建设的拟发行项目,完善项目融资平衡方案,取得法律意见书、财务评价报告书,经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联合审查后,纳入发行库。其中,省发改委审核:对储备时尚未开工的备选项目,进一步审核项目概算审批、用地、规划、施工许可等“一件三证”是否齐全,项目是否已开工。省财政厅审核:①项目融资平衡方案等信息披露材料是否达到发行要求。②债券发行金额是否与项目建设、投资计划等相符。③债券发行金额是否超出专项债券限额。省财政厅根据年度发行计划,对发行库中项目适时安排发行。
若某地区专项债券限额大于其发行库债券需求,其多余的债务限额,由省财政厅调剂至发行库中项目充足的地区。
六、建设监管。专项债券项目完成债券发行后纳入存续库,由发改、财政部门联合调度监管。严格落实惩戒机制,对存在债券资金闲置、支出进度滞后等问题的地区、单位,采取通报预警、督导约谈,暂停储备申报和发行安排,核减后续专项债券限额等惩戒措施,督促相关地方、单位立行立改,落实到位。
七、压实责任。专项债券申报、使用单位承担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的主体责任,对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各市县政府对评审报告负责。省级发改、财政部门重点对项目单位申报材料、市县政府评审结论进行程序性把关。健全追责问责机制,对截留、挪用、套取专项债券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地方、单位及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对不符合专项债券投向及发行要求的项目进行过度包装的,依法依规追究项目单位及相关中介机构责任。相关中介机构纳入“黑名单”,依法实行行业禁入。
省发改委、省财政厅之前出台专项债券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