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趸售电价与分时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年05月16日

来源:发改

阅读:687次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明确趸售电价与分时电价

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发改价调〔2022〕251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各地方电网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文件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试行)〉和〈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2269号)以及《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省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0〕833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政策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1〕848号)等有关规定,现就稳妥做好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后趸售电价改革以及分时电价衔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趸售电价

(一)2022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各地方电网与省电网结算电量中,居民、农业电量仍按照湘发改价商〔2019〕481号文件规定的综合趸售电价(详见附件1)执行,工商业电量按“综合趸售电价+燃煤发电市场交易度电上浮价格”执行。

(二)2022年4月1日起,取消综合趸售电价。居民、农业电量按照湘发改价调规〔2020〕833号文件规定的趸售目录电价执行(详见附件2);工商业电量由各地方电网企业通过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或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代理购电方式获得,购电价格由“市场交易价格(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代理购电价格)+接入省级电网企业对应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构成。考虑改革对地方电网企业影响,2022年接入省级电网企业对应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按0.1元/千瓦时执行,2023年按新的输配电价标准执行。

(三)各地方电网居民、农业、工商业电量分类结构详见附件3;分类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由地方电网报我委核查后据实调整。

二、关于分时电价

(一)进一步明确分时电价浮动基价。2022年1月,我省燃煤发电基准价以外的涨价金额不参与分时电价浮动。2022年2月1日起,燃煤发电基准价以外的涨价或降价金额参与分时电价浮动。

(二)调整分时平均电价水平。分时平均用电价格由当月用户平段电价和分时平均浮动电价构成。自2022年4月1日起,1、7、8、9、12月分时平均浮动电价为0.09729元/千瓦时;2、3、4、5、6、10、11月分时平均浮动电价为0.0634元/千瓦时。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保持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各地方电网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户销售电价仍按照目录销售电价执行。

(二)做好工商业销售电价信息公开。各地方电网应参照《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电价表》及时发布工商业及其他用户用电价格(含分时电价、分时平均电价)。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湖南省趸售单位综合趸售电价表

          2、湖南省电网趸售电价表

          3、湖南省地方电网终端用户电量分类结构表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