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办公厅关于配合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法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年04月24日

来源: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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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科办才〔2022〕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22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和国务院有关要求,科技部将配合全国人大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以下简称《科普法》)执法检查工作。此次执法检查是《科普法》颁布实施20年来首次执法检查,为切实做好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安排

(一)检查时间:2022年4—6月。

(二)检查地点: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小组在北京、上海、山东、广东、云南、新疆开展实地检查。各地检查时间为一周。

(三)委托检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辽宁、福建、江西、湖北、四川、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对本地方行政区域内《科普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四)执法检查组构成: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4个执法检查小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率队,全国人大机关、科技部、中国科协有关人员参加。

二、重点检查内容

(一)科普工作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科技强国建设中发挥作用的情况。包括科普对提高公民科学素质发挥作用的情况;科普在促进科技创新和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发挥作用的情况;科普参与疫情防控、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的经验做法;支持社会力量按照市场机制兴办科普产业,推动科普事业改革发展的情况等。

(二)政府领导、组织管理科普工作的情况。包括科普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情况;政府建立科普工作协调制度,优化配置科普资源的情况;政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开展科普工作,构建协同共建的科普管理与运行机制的情况;科协在科普工作中发挥主要社会力量作用的情况等。

(三)社会各界共同承担科普传播任务的情况。包括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组织开展科普活动,与时俱进助力“双减”工作的情况;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综合性互联网站等单位发挥各自优势开展科普传播的情况;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结合各自工作特点开展科普活动的情况;加强科学生产、技术应用、文明生活等农村科普工作,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科普工作的情况等。

(四)科普经费保障和使用的情况。包括科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提高科普投入水平的情况;政府有关部门安排一定经费用于科普工作的情况;依法对科普事业实行税收优惠、设立科普基金、捐赠财产,构建多元化投入机制的情况;科普经费和资助财产管理使用的情况等。

(五)科普资源供给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包括科普场馆、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的情况;现有科普场馆、设施加强利用、维修和改造的情况;科普场馆向公众开放,组织开展科普教育活动的情况等。

(六)科普人才教育培养和队伍建设的情况。包括组织支持科技工作者和教师参与科普活动的情况;培养高素质科普专业、专职人员,财政投资建设科普场馆配备必要专职人员的情况;表彰奖励作出重要贡献的科普组织和个人的情况;探索完善科普工作者和科技工作者职称评定、激励机制的情况等。

(七)进一步完善科普法律规定的意见建议。包括法律在贯彻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进一步促进科普工作创新发展的建议;修改完善《科普法》的建议等。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工作举措。

科普法执法检查工作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普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的切实举措,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履行宪法赋予的监督权的重要工作手段。各地方科技管理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统筹各方力量抓好工作落实。相关地方科技管理部门要强化工作力度,调配业务骨干,成立工作专班,严格按照执法检查重点周密制定工作方案,切实做好执法检查各项工作。

(二)切实履行职能,主动担当作为。

相关地方科技管理部门要履行法定职责,主动牵头做好执法检查工作。要充分调动科协等部门积极性,全面梳理属地科研机构、社区、学校、企业、科技馆等相关单位科普工作情况,按照检查工作重点,科学制定检查路线,精心选择检查地点,认真准备座谈、调研点等相关汇报材料,并于4月中旬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三)认真总结梳理,及时形成报告。

相关地方科技管理部门要通过执法检查工作全面了解《科普法》贯彻实施情况,摸清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农村基层组织等社会各界的科普工作履职情况,总结和分析法律实施中存在的不足,提出修法意见建议,形成专门报告并于执法检查结束15日内报送科技部人才与科普司。

未安排部署开展执法检查的地方要以此为契机,全面调查了解社会各界关于《科普法》的贯彻落实情况,认真总结经验、分析不足,研究提出有效举措,请将相关情况在2022年科普工作总结中以专章形式进行报告。

特此通知。

联系人及电话:杨启明,010-58884243

科技部办公厅     

2022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