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抓紧编报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中央预算内投资示范专项2022年计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年02月24日

来源:发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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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有关部门、省属相关企业,各市州发展改革委

为有效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形成投资良性循环,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抓紧做好202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21994号)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中央预算内投资示范专项管理办法》(发改投资规〔2021〕25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要求,抓紧编报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中央预算内投资示范专项2022年计划。现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项目示范性和代表性

安排好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中央预算内投资示范专项,支持采用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产权交易所交易、存量和改扩建结合、挖掘闲置低效资产价值、混合所有制改革、兼并重组等方式盘活国有存量资产,对于贯彻“十四五”规划《纲要》精神、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引导带动作用、创新投融资机制、适度超前开展基础设施投资、推动形成投资良性循环具有重要意义。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按照《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严格申报条件和审核标准,对项目认真审核把关,筛选优质项目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切实提高项目的示范性和代表性。

二、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筛选建议支持项目

(一)盘活的存量资产和回收资金投入的新项目均应为交通、市政、环保、水利、仓储物流等基础设施补短板行业,以及新型基础设施项目。为避免与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在安排方向上交叉重复,本专项申报领域不得为纯污水处理及配套管网项目。

(二)依托全国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库、全国PPP项目信息监测服务平台等选取项目。采用REITs方式盘活的项目,应已录入全国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库;采用PPP方式盘活的,应已录入全国PPP项目信息监测服务平台;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用于的新项目应已录入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三)盘活存量资产应取得实质性进展。采用REITs方式盘活的项目,应已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推荐至中国证监会;采用PPP方式盘活的,应已与社会资本方签约;采用产权交易所交易、存量和改扩建结合、挖掘闲置低效资产价值、混合所有制改革、兼并重组等其他方式盘活的,应已取得实质性进展。申报项目应提供相关协议或合同等证明材料,并说明项目在盘活方式等方面的示范性、代表性和创新性。

(四)采用PPP方式盘活的,存量资产不得为纯政府付费项目。如涉及政府付费,政府资金来源应稳定可靠。

(五)国有存量资产应为各级地方政府或部门依法持有的各类存量资产,以及中央企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依法持有的各类存量资产。

(六)使用回收资金投入的新项目应属于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优先支持符合国家重大战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的项目。回收资金投入新项目应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不得为收购、购置等方式。

(七)以项目前期工作费方式支持的新项目,安排投资后应在2022年内形成支付。以投资补助或资本金注入方式支持的新项目中,未开工的,安排投资后应能在2022年内开工建设;已开工的,应为2020年(含)以来新开工的项目,且项目尚未完工。

(八)由回收资金投入的新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

(九)本专项原则上一次性安排。除项目前期工作费外,已安排过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不得申报。以项目前期工作费方式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单个项目不超过500万元,且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前期工作费总额的40%;以投资补助或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以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采用资本金方式用于新项目的资金数额为基数,支持比例不超过40%。项目单位及社会资本方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不得申报。

三、注重防范债务风险

(一)申报的项目不得存在以保底承诺、回购安排、明股实债等方式变相融资的情况,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

(二)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应在申报文件中明确“经认真审核,所报投资计划和项目材料真实、合规,符合我)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不会形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四、汇总提供申报项目材料

市州发展改革委对于符合条件的建议支持项目,一是要按照附件1-1、1-2分类填写申报项目基本信息;二是按照附件2要求提供项目单行材料;三是按照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管理的有关工作要求,结合实际提出绩效目标,并填写附件3。

请于228日前将投资计划申报文件、项目基本信息项目单行材料及绩效目标表报送我委。项目材料不齐全、不准确、不真实的,将不列入备选项目清单。

联系人及电话: 刘志刚0731-89990835

 

附件:1.项目申报表(1-1、前期工作费方式;1-2、投资补助或资本金注入方式)

2.申报项目单行材料要求

3.绩效目标表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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