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年01月06日
来源:发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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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发改价费〔2021〕988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港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发改委、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了进一步落实《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交水规〔2019〕2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持续减轻企业负担,不断优化营商环境,现将进一步规范港口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办法》有关规定。督促港口经营者对实行政府定价的港口收费按照《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收;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港口收费以《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为上限,在不超过上限收费标准的范围内自主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港口收费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生产经营成本和服务内容自主制定收费标准。交通运输部门和发改部门要主动为港口经营者开展价格指导和服务,必要时组织开展成本调查,为合理制定相关政策、规范市场行为提供依据。
二、完善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各地发改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对本辖区内港口经营者的收费项目进行实地监督,指导港口经营者对现有清单全面梳理规范、动态调整,做到清单与实际相符、清单之外无收费。
三、进一步完善收费公示制度。港口经营者必须在收费场所以及港区内醒目位置对本企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性质、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减免优惠措施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举报电话。要对应服务流程公开所有细分项目,不得有价格“面议”等不公开、不透明的情况。鼓励港口经营者采取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收费咨询窗口等更醒目、便捷的公示形式。
四、将港口经营者收费行为纳入信用监管。对凡是突破国家规定费率或不执行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公示制度及其他违反收费政策的港口经营者,依法列入失信企业名单予以惩戒。
五、强化港口收费监督检查。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港口收费作为日常巡查、涉企收费专项检查重点内容,依法查处垄断服务、强制服务、只收费不服务、重复收费、明码标价不规范,已取消的港口收费、政府购买服务和优惠减免政策执行不到位等违规行为。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