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23日

来源:发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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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经报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公安厅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12月23日

 

 

 

 

 

 

 

 

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推动省城市停车设施加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6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加强规划引导、改革创新,用市场化、法治化方式推动我省城市停车设施发展,不断提高综合管理能力。到2025年,我省城市(含县城,下同)基本建成配建停车设施为主、路外公共停车设施为辅、路内临时停车设施为补充的城市停车设施系统,新建停车场按照不低于30%的车位配建充电设施,停车资源有效利用,停车设施智能高效,城市停车规范有序,城区“停车难”问题得到有效纾解。到2035年,布局合理、供给充足、智能高效、便捷可及的城市停车系统全面建成,为现代城市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加快停车设施规划建设

(一)制定完善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各城市人民政府在2021年年底前完成城市停车设施普查,摸清停车资源底数,建立城市停车设施供给能力评价制度。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城乡发展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区分城市区域功能,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利用,按照《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城市停车规划规范》等相关技术指南,科学编制或完善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并纳入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规划要明确城市停车总体发展战略、阶段性目标、规模、空间布局和项目建设时序,及时向社会公布。(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二)加大停车设施建设改造力度。新建居住社区、商业区以及各类公共设施等严格按照专项规划和《城市停车设施建设指南》等有关标准配足停车位,鼓励适当预留一定的停车位。积极推动独立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因地制宜在绿地、广场及楼栋之间等闲置场地建设停车设施。老旧小区、老旧厂区、老旧街区、老旧楼宇等在改造时,应同步考虑扩建新建停车设施。全省各级财政可合理安排资金予以统筹支持。城市大中型公共场所的公共停车场和居住区的停车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无障碍停车位,无障碍停车位应当设置在方便肢体残疾人通行的位置并清晰标识。合理挖潜路内停车资源,在城镇老旧小区周边选择具备条件的支路,设置夜间、周末、法定假期停车路段。在学校、医院、办公楼、商业区、景区等重点区域,综合采取资源共享、价格调节、临时停车等措施,合理确定停车设施规模。兼顾业主和相关方利益,创新停车设施共建共管共享模式。适当控制公共交通发达区域停车设施建设规模。支持停车位特别紧张的机关单位新建停车设施。加大公交场站配建力度,逐步消除公交车夜间占道停车。各城市人民政府按年度将重点停车设施项目纳入城市重点项目建设名单。(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应急厅、省机关事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等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三)加强停车换乘衔接。加强出行停车与公共交通有效衔接,推动长株潭轨道交通外围站点、高铁站场枢纽以及有条件的城市出入口建设“停车+换乘”(P+R)停车设施。支持公路客运站和城市公共交通枢纽建设换乘停车设施,逐步形成以公共交通为主的城市出行结构。(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三、推动停车设施提质增效

(四)提升装备技术水平。鼓励停车装备制造企业加强智能机械停车装备研发,打造自主品牌。积极推动电子不停车快捷收费系统、智能停车诱导系统、车牌自动识别系统在停车设施的应用。统筹推进路内停车和停车设施收费电子化建设,改造既有停车设施,按比例配建或增设充电桩,推动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增强智能化管理服务能力。促进停车信息共享,完善和更新停车数据信息,最大限度开放停车数据。推进统一的城市智慧停车管理云平台建设,依法依规接入各类停车设施及出行服务数据资源,强化对系统平台监督。促进停车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依法依规为公众提供停车信息服务。加快应用大数据、物联网、5G、“互联网+”等新技术新模式,发展移动终端智能化停车服务应用。鼓励停车服务企业依托信用信息提供收费优惠、车位预约、通行后付费等便利服务。(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六)鼓励停车资源共享。在加强管理、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推动有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向社会进一步开放内部停车设施。鼓励商业设施、写字楼、旅游景区、体育场馆等停车设施在空闲时段向社会开放。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居住社区、企业单位、周边道路由专业停车企业统一经营,探索错时开放、有偿使用、收益分享经营模式,通过智能化手段实现车位共享、提高使用效率。(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机关事务局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四、加强要素保障

(七)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支持规范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推动投资运营停车设施。鼓励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投资为主开发运营停车需求大的重点区域停车设施。鼓励有条件的城市片区通过项目打包、统一招标、规范补贴等方式进行规模化开发。在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的前提下,允许有条件的市县利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支持具有一定收益的停车设施项目建设。积极拓展配套服务功能,可允许停车设施配建一定比例的洗车点、便利店等便民设施,提升项目综合收益能力(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八)创新金融支持方式。积极争创国家试点,对有规划、有目标、有进度、有政策、有治理措施的城市,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在完善偿债措施等前提下,支持企业以市场化方式发行用于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专项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探索提供基于停车设施产权和使用权的抵押融资、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鼓励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鼓励采取“债贷组合”等方式,构建城市停车设施融资体系。(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保监局、湖南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九)保障用地供应。完善停车设施用地管理办法,加强独立新建停车设施用地保障,充分利用城市边角空闲土地、中心城区功能搬迁腾出土地、公共设施新改建预留土地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增建停车设施。充分挖掘城市道路、广场、绿地及公交站场、垃圾站等公共设施地下空间潜力建设停车设施。对于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采取划拨方式供地,鼓励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个人利用自有出让土地建设停车设施,不涉及提高容积率和建筑密度、降低绿地率的,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抓紧出台土地分层开发政策措施,落实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政策,支持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停车设施用地。(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机关事务局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五、优化市场环境

(十)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深化“放管服”改革,消除市场壁垒和障碍,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全面参与停车设施建设、装备研发、产品供应、设施维保、运营管理和信息系统建设。允许中小微企业和个人申请投资运营公共停车设施。建立完善停车设备分类管理办法,简化停车设施项目报建审批流程,对小型停车设施项目和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停车设施项目实行备案制。大力培育规模化、规范化、专业化停车服务企业。(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十一)完善标准、加强监管。进一步建立健全停车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标准规范,各城市人民政府制定或修编居住建筑和不同类型公共建筑的停车设施、公交场站配建地方标准,合理确定配建指标,并适时评估调整。加强停车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和验收管理,做好各类机械式停车设施设备养护维护和监测。加强对停车设施及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十二)实施差别化停车收费政策。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停车收费机制,逐步缩小政府定价范围,政府定价主要限定在具有公益性特征和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停车设施。在公开透明的前提下,区分不同区域、位置、时段、车型、占用时长等,科学制定差异化收费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停车收费标准应向社会主动公开。(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六、加强停车管理

(十三)健全停车管理法规。各城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在立法权限范围内,抓紧清理不符合停车设施建设管理要求的规章制度,推动编制或修订地方性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法规。出台停车设施不动产登记细则,明确不同类型停车设施的产权归属,做好不动产登记。(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应急厅、省消防救援总队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十四)规范停车秩序。建立健全执法联动机制,综合运用警务巡逻、执法车摄录、监控设备抓拍等多种手段,依法查处违法停车行为。对同一地点集中时段多次违停的区域路段,应研究停车疏导办法。严格按照规定标准设置消防通道并实行标识化管理,严格依法查处堵塞消防通道等停车行为,确保生命通道畅通。新改建公共停车设施建成营业后,基本停车需求得到有效满足的,视情况减少或逐步取消周边路内停车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应急厅、省消防救援总队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七、加强组织领导

(十五)强化责任落实。各城市人民政府作为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全力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鼓励各市州出台或完善支持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政策。省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评价,指导和督促各市州完善相关政策、落实各项任务,确保目标如期实现。重大问题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十六)强化宣传引导。各城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加大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政策和收费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向社会公布停车普查结果、停车设施配建标准规范、专项建设规划以及重点建设项目库,积极引导各类主体参与城市停车设施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作用,加强交流,持续改善城市交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