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年12月06日
来源: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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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工信装备〔2021〕484号
各市州和财政省直管县(市)工信部门、财政部门,有关项目承担单位: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企〔2021〕11号)、《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操作细则》(湘工信财务〔2019〕142号)和《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自然灾害防治技术装备重点任务工程化攻关“揭榜挂帅”工作方案>的通知》(湘工信装备〔2020〕367号)的要求,为做好湖南省自然灾害防治技术装备重点任务工程化攻关“揭榜挂帅”项目验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范围
承担湖南省自然灾害防治技术装备重点任务工程化攻关“揭榜挂帅”任务、签署《湖南省自然灾害防治技术装备重点任务工程化攻关“揭榜挂帅”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并获得省级财政经费奖励的项目。
二、验收方式
1.省工信厅、省财政厅负责项目的验收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省工信厅商省财政厅同意后,可委托推荐单位(市州、财政省直管县(市)工信、财政部门)开展验收工作。
2.项目验收以《任务书》为依据,并参考年度组织申报通知、项目申报材料、资金计划下达文件等,主要对项目《任务书》中的实施目标、任务指标、投资额、项目实施期等进行考核评价。
3.项目验收的具体内容包括:
(1)产品或技术性能指标是否达到《任务书》的要求;
(2)项目实施内容是否符合《任务书》的要求;
(3)项目的实际投资情况;
(4)项目单位提供的样机工程化水平;
(5)其他与验收有关的内容。
三、项目申请验收、延期或终止
1.项目承担单位在《任务书》规定项目完成日期后1个月内报请市州、财政省直管县(市)工信、财政部门向省工信厅、省财政厅提出验收申请。在项目实施期内提前完成目标任务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可提前申请验收。
2.市州、财政省直管县(市)工信、财政部门对项目及资料进行初审后,联合行文向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申请项目验收。
3.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对资料进行复审。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或省工信厅商省财政厅委托市州、财政省直管县(市)工信、财政部门)开展验收评估工作。委托验收的项目,市州、财政省直管县(市)工信、财政部门应在验收完成后15天内将验收情况报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备案。
4.项目确因客观原因需延期验收的,需由项目承担单位在任务到期前通过所在市州、财政省直管县(市)工信、财政部门向省工信厅、省财政厅提出延期验收的申请,省工信厅商省财政厅视情下达延期批复或不予延期批复。项目申请延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且延期项目的后续资金不再支付。
四、项目验收的组织
1.项目验收采取验收专家组会议(现场)验收的形式开展,验收专家组不少于5人,由行业、技术、财务、应用领域有关专家组成,原则上由技术领域专家担任专家组长。专家组经过听取项目执行情况介绍、查询资料、质询等程序,并进行现场考察、对项目是否达到《任务书》要求进行打分(满分为100分,评分表见附件2),形成验收结论。 验收结论分为验收通过、限期整改、验收不通过和任务终止四种。
(一)验收通过。已完成任务书考核目标要求,专项资金使用合规合理,且验收专家组综合得分 75 分及以上者,为验收通过。
(二)限期整改。验收专家组综合得分低于 75 分,经过整改后有可能按照任务书的要求完成目标的项目,为限期整改。
(三)验收不通过。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为验收不通过:
(1)项目在实施期内出现未实施,或未完工,或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而未申请延期或调整的;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3)验收过程中发现在实施方案申报、评审等实施方案遴选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4)承担单位在专项资金的使用过程中存在截留、挪用、挤占等严重问题。
(四)任务终止。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为任务终止:
(1)因不可抗拒因素,或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实现的技术,致使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工程化攻关内容和目标,或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本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或其他导致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等原因,项目承担单位申请按任务终止方式处理。
(2)经整改后再次验收,专家组综合得分仍低于 75 分的项目。
2.验收结论为验收通过的,按有关规定拨付后补助资金。验收结论为限期整改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任务书》和专家组要求,积极进行整改,并在第一次验收后三个月内再次提出验收申请,验收通过的项目按验收通过方式处理;仍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验收结论为不通过。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按任务终止方式处理,不再组织验收,项目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验收结论为任务终止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3.省工信厅承担省本级组织的项目验收相关工作费用,委托推荐单位验收的项目相关费用由推荐单位承担。
五、项目验收材料要求
1.项目承担单位验收申请书;
2.项目实施验收报告(提纲见附件1);
3.项目推荐单位出具的验收申请文件。
以上材料均须提供纸质档2份(加盖单位公章),电子档1份。
六、其他注意事项
1.各项目承担单位应高度重视验收工作,按要求及时提供验收材料,保证提供的材料、数据真实准确,准备好验收样机,并做好现场考察测试的准备工作。凡验收材料弄虚作假、无故不参加验收、无故不按期提出延期或验收申请的项目,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并收回本项目已安排财政资金。
2.项目完成期限在本通知印发之日之前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后的一个月内提交验收申请,否则项目将被视为未在实施期内完成。
3.其他未尽事项以相关文件和《任务书》中要求为准。
附件:1.湖南省自然灾害防治技术装备重点任务工程化攻关“揭榜挂帅”项目实施验收报告提纲
2.湖南省自然灾害防治技术装备重点任务工程化攻关“揭榜挂帅”项目验收评价结论表
附件下载:附件1-2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湖南省财政厅
202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