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降低部分特种设备检验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09日

来源:发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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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湘发改价费规〔2021〕793号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关于降低部分特种设备检验费标准的通知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了减轻企业和用户负担,推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电梯检验检测工作方式试点工作的开展,经研究,决定降低部分特种设备检验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范围内降低电梯定期检验费标准:

1、客、货梯定期检验费,一至六楼,客梯每台次由440元降为410元,货梯每台次由315元降为300元收取;客、货梯六层以上的,每增加一层由加收40元降为32元。客货两用电梯,按客梯定期检验费标准执行。

2、自动人行道定期检验费,使用区段20米及以下的,每台次由440元降为410元;20米以上的区段,每增加1米由加收50元降为40元。

3、自动扶梯定期检验费,提升高度小于6米的,每台次由440元降为410元;6米及以上的高度,提升高度每增加1米由加收50元降为40元。

二、电梯检验检测工作方式试点区域内调整电梯定期检验周期(频率)检验项目(参数):

(一)新安装电梯监督检验后6年以内(含6年),每3年检验1次;使用6年以上、15年以内的电梯,每2年检验1次;使用15年及以上的电梯,每年检验1次。对于经改造的电梯,监督检验后视同新安装电梯开展检验;对于使用15年以上经重大修理的电梯,监督检验后视同使用6年以上电梯开展检验。

(二)检验项目(参数)严格按国家《电梯定期检验规则(试行)》执行。

(三)电梯检验检测工作方式试点区域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确定。

三、本通知电梯定期检验费标准为试行标准,其他特种设备检验费及相关规定仍按《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9〕224号)执行。

四、本通知从2021年12月20日起执行,试行期3年。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2021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