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年11月09日
来源:发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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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湘发改价费规〔2021〕754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关于发布湖南省法院系统行政
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省高级人民法院,各市州发改委、财政局:
为加强全省法院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们对法院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全面清理和规范。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申请费。
二、案件受理费根据不同案件诉讼请求计算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比例,分段累计。
(二)非财产案件:
1、离婚案件,不涉及财产分割的,按件交纳;涉及财产分割的,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涉及财产金额比例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不涉及损害赔偿的,按件交纳;涉及损害赔偿的,超过5万元的,按照涉及金额比例,分段累计。
3、其他非财产案件按每件交纳。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每件交纳;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争议的金额或者价额比例,分段累计。
(四)劳动争议案件,按每件交纳。
(五)行政案件,按照每件交纳。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按每件交纳。
三、案件申请费根据不同案件申请请求计算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按每件交纳。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按每件交纳;超过1万元的,按金额或价额比例,分段累计。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只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按每件交纳;超过1000元的,按财产金额比例分段累计,最高不超过5000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按每件交纳。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按每件交纳。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每件交纳。
四、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的交纳及减、缓、免、退还等规定,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81 号)相关条款执行。
五、全省法院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本次发布的项目标准执行,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六、各执收单位应严格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按规定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进行收费公示,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通知自2021年12 月1 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2021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