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公证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25日

来源:发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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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  南  省  司  法  厅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公证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

湘发改价费规〔2021〕799

 

各市州发改委、司法局、各公证机构: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1〕1081号)要求,为了进一步完善我省公证服务价格管理,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公证费用负担,促进公证行业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部分公证服务价格标准。将湘发改价费规〔2020〕818号文件中“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类公证服务项目涉及“居民房产继承、遗赠”公证事项的,第一档费率降为0.5%,并按标的金额递减,单套居民房产(不包括别墅、商铺、办公写字楼、商务公寓)办理涉及继承、遗赠的公证事项费用不得超过1万元。“证明合同(协议)”类公证服务项目的政府指导价降低20%。降价后的价格标准详见附件。

二、落实公证费用减免优惠政策。对于与领取抚恤金、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等有关的公证事项,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证明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公证事项,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30%。对80岁及以上老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免收政府定价的遗嘱公证服务费用。对低保户、重度残疾人办理关系民生的基本公证服务项目清单中相关业务的,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50%。鼓励公证机构出台更多对低收入、高龄老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价格减免政策,确保其能够获得基本公证服务。

三、进一步规范公证机构价格行为。公证机构应明码标价、自我约束、公平竞争,不得通过循环证明、捆绑服务等增设不必要的证明事项并加价。建立公证服务价格定期报告和检查制度,要求公证机构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定期报送价格政策执行和公证收入、支出等相关情况。完善公证费用收取方式,对事实上由金融机构等申请的,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事项,落实“谁申请,谁付费”要求,不得增加借款人负担。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查处乱涨价、巧立名目乱加价等价格违规违法行为。

四、本通知从2021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湘发改价费规〔2020〕818号文件中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降低部分公证服务价格标准表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司法厅

2021年1014

  

附件

 

降低部分公证服务价格标准表

 

一、证明居民房产继承、接受遗赠

标的额

收费标准

备注

受益额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部分

按0.5%收取,低于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按受益额的比例分段累加计算,按办理公证时受益财产的市场价值为受益额计算。单套居民房产(不包括别墅、商铺、办公写字楼、商务公寓)收费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

受益额100-200万元(含200万元)的部分

按0.45%收取

受益额2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部分

按0.4%收取

受益额超过1000万元

按0.1%收取

 

二、证明合同(协议)

类别

标的金额

收费标准

(元)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

320

(2)涉及财产关系的

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

400

10-50万元(含50万元)的部分

0.32%

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部分

0.24%

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部分

0.08%

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部分

0.04%

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部分

0.032%

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1亿元)的部分

0.008%

超过1亿元的部分

0.0056%

备注

涉及财产关系、标的额10万元以上的实行差额累计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