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年10月25日
来源:发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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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 南 省 司 法 厅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公证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
湘发改价费规〔2021〕799号
各市州发改委、司法局、各公证机构: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1〕1081号)要求,为了进一步完善我省公证服务价格管理,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公证费用负担,促进公证行业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部分公证服务价格标准。将湘发改价费规〔2020〕818号文件中“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类公证服务项目涉及“居民房产继承、遗赠”公证事项的,第一档费率降为0.5%,并按标的金额递减,单套居民房产(不包括别墅、商铺、办公写字楼、商务公寓)办理涉及继承、遗赠的公证事项费用不得超过1万元。“证明合同(协议)”类公证服务项目的政府指导价降低20%。降价后的价格标准详见附件。
二、落实公证费用减免优惠政策。对于与领取抚恤金、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等有关的公证事项,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证明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公证事项,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30%。对80岁及以上老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免收政府定价的遗嘱公证服务费用。对低保户、重度残疾人办理关系民生的基本公证服务项目清单中相关业务的,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50%。鼓励公证机构出台更多对低收入、高龄老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价格减免政策,确保其能够获得基本公证服务。
三、进一步规范公证机构价格行为。公证机构应明码标价、自我约束、公平竞争,不得通过循环证明、捆绑服务等增设不必要的证明事项并加价。建立公证服务价格定期报告和检查制度,要求公证机构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定期报送价格政策执行和公证收入、支出等相关情况。完善公证费用收取方式,对事实上由金融机构等申请的,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事项,落实“谁申请,谁付费”要求,不得增加借款人负担。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查处乱涨价、巧立名目乱加价等价格违规违法行为。
四、本通知从2021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湘发改价费规〔2020〕818号文件中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降低部分公证服务价格标准表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司法厅
2021年10月14日
附件
降低部分公证服务价格标准表
一、证明居民房产继承、接受遗赠
标的额 |
收费标准 |
备注 |
受益额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部分 |
按0.5%收取,低于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
按受益额的比例分段累加计算,按办理公证时受益财产的市场价值为受益额计算。单套居民房产(不包括别墅、商铺、办公写字楼、商务公寓)收费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 |
受益额100-200万元(含200万元)的部分 |
按0.45%收取 |
|
受益额2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部分 |
按0.4%收取 |
|
受益额超过1000万元 |
按0.1%收取 |
二、证明合同(协议)
类别 |
标的金额 |
收费标准 (元) |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 |
无 |
320 |
(2)涉及财产关系的 |
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 |
400 |
10-50万元(含50万元)的部分 |
0.32% |
|
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部分 |
0.24% |
|
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部分 |
0.08% |
|
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部分 |
0.04% |
|
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部分 |
0.032% |
|
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1亿元)的部分 |
0.008% |
|
超过1亿元的部分 |
0.0056% |
|
备注 |
涉及财产关系、标的额10万元以上的实行差额累计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