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盘活国有存量资产意向项目库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14日

来源:发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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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各相关省属国有企业:

为创新投融资机制、推动形成投资良性循环,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设立专项,用于支持引导社会资本采取PPP等方式,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为用好用足国家政策,为我省促投资、稳增长注入新动力,特向各地各单位征集一批有意向进行盘活的国有存量资产项目,并向社会资本公开推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存量资产项目要求

1、行业要求。存量资产应属于交通、市政、环保、水利、仓储物流等基础设施补短板行业,或者是新型基础设施项目。   

2、收益要求。存量资产要求已投入运营,或在建即将完工。项目本身具有市场化经营收益,商业模式清晰、现金流稳定,不得为纯政府付费项目。如涉及政府付费,政府资金来源应稳定可靠。

3、主体要求。存量资产应产权清晰,产权所有者为各级地方政府及部门,或各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  

4、其它要求。存量资产盘活后,应实际产生回收资金,并将回收资金主要用于投入新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具体要求详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中央预算内投资示范专项管理办法》(发改投资规[2021]0252号)。

二、盘活方式要求

1、对拟采取PPP模式的存量基础设施项目,可根据项目特点和具体情况,可通过转让-运营-移交(TOT)、改建-运营-移交(ROT)、转让-拥有-运营(TOO)、委托运营、股权合作等多种方式,将项目的资产所有权、股权、经营权、收费权等转让给社会资本。

2、对已经采取PPP模式且政府方在项目公司中占有股份的存量基础设施项目,可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将政府方持有的股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项目的社会资本方或其他投资人。

3、对在建的基础设施项目,可积极探索推进PPP模式,引入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进入,负责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减少项目前期推进困难等障碍。

具体要求详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关于加快运用PPP模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7〕1266号)。

三、相关工作要求

1、各地发展改革委要按照政府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主动与行业管理、国有资产管理、财税、国土、环保、人社等部门加强衔接,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基础设施存量资产盘活工作。

2、在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时,要做好尽职调查、清产核资等前期工作,合理确定国有资产公允价值,既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也要保障社会资本方合法权益。

3、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时,要规范与社会资本方的合作行为,严禁利用PPP模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

请各市州发改委汇总辖区内符合条件且有意向进行盘活的国有存量资产项目,填写附表后于10月29日前报送至省发改委投资处。

 

联 系 人:余俊 0731-89990836  郑伟 0731-89990791

电子邮箱:touzichu2004 @126.com  

 

附表:盘活国有存量资产意向项目汇总表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