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年05月27日
来源: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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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科资函〔2021〕13号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切实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结合《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规范(试行)》(国科办资〔2018〕107号)和《科技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优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国科发资〔2019〕45号)等要求,提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结题审计(以下简称结题审计)服务质量,现就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结题审计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承接结题审计服务备案基本流程和工作要求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有意愿承接结题审计服务业务且近三年无行业惩戒记录和严重失信行为、有固定营业场所、有较为固定的拟从事结题审计的人员队伍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可自愿履行备案程序后开展相关工作。
1. 备案基本流程。事务所自行登录“结题审计服务系统”(http://xxpt.jgzx.org/sjfw/Login)注册账号并上传相关文档(见附件1)进行备案,事务所应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相关信息发生变化后,应及时自行维护、更新。对于备案材料不完备或者明显存在问题的,监管中心自事务所提交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反馈事务所,未反馈的,视同无意见。
2. 承接审计业务的基本程序。事务所受托开展结题审计业务时,应与委托方签订书面服务合同(协议),并于合同(协议)签订三个工作日内登录结题审计服务系统上传委托合同(协议),绑定相关项目(课题)审计业务,此后双方不能无故终止审计合作。审计业务执行完毕,事务所应将审计报告及相关附件上传到结题审计服务系统存档,并经由系统打印带条形码审计报告提供委托方。
3. 承接审计业务的基本要求。承接结题审计服务的应满足承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结题审计业务备案管理要求(见附件2)中所列示的正面要求、负面清单和监管要求等基本要求,熟练掌握“应知应会”政策(见附件3)和中央财政科技计划结题审计指引。在具体工作中,要尊重科研活动规律,认真落实对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减轻负担的要求,恪守职业道德,勤勉尽责,守护好财政科研资金安全。
二、压实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结题审计管理职责
承担单位是项目(课题)资金管理使用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切实落实法人主体责任,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创新服务方式,加强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的资金管理和结题审计管理。
1. 在课题结题后,课题承担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汇总参研单位支出,做好结题审计相关准备。
2. 在事务所选取上,应在国科管系统结题审计事务所选取模块择优委托事务所进行结题审计,并签订书面服务合同(协议),明确双方的权、责、利。项目牵头单位还应委托事务所完成项目结题审计汇总报告。
3. 相关单位应及时提交审计资料,配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并做好与事务所的审计沟通。
三、加强结题审计业务服务和监督
科学技术部资源配置与管理司委托科学技术部科技经费监管服务中心做好结题审计业务培训、服务与监督等工作。
1. 加强政策培训。在结题审计服务系统发布、更新业务培训课件,做好结题审计相关依据的动态调整和审计人员培训服务工作。采用线上线下等方式,加强对事务所审计人员的资金管理政策和结题审计指引等培训,促进审计人员之间的交流。
2. 加强事务所相关信息公开。对事务所的基本信息、审计人员及参加培训情况、科研项目结题审计服务业务工作量、重点研发计划结题审计工作量、重点研发计划结题审计报告日常评价情况以及监督检查等情况,向重点研发计划承担单位和相关科研人员公开,供其择优选聘作参考。
3. 加强审计业务质量监督。主动开展结题审计服务质量随机抽查和专项检查,并加强与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的对接与合作,推动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经费审计纳入其执业质量检查范围。经查实事务所及其审计人员存在违背负面清单等行为的,取消备案管理,并按照科技部19号令等相关规定处理,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
联系人:科学技术部科技经费监管服务中心
许 静 010-68588721
金美宏 010-68588708
附件:1. 承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结题审计业务备案材料清单
科技部资源配置与管理司
2021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