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推动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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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大力实施“三高四新”战略,坚持高质量发展,为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打造国家重要的先进制造业中心,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推进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长政办发〔2021〕10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主体

1、在长沙市注册经营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以及符合要求的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公共服务机构等;

2、未纳入诚信体系黑名单管理,无重大违法记录,上一年度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消防等事故;

3、各政策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申报条件和材料

(一)鼓励企业智能化技术改造。

1、对出具智能制造初步诊断报告的智能制造服务商,经企业认可并通过专家评审后,择优按照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标准奖励服务提供商。

申报条件:(1)智能制造服务商须符合《长沙市智能制造服务提供商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2)初步诊断报告经企业认可;(3)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1)经服务对象确认(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初步诊断报告、服务协议等;(2)其他材料。

2、对试点企业采购并已使用的系统解决方案,经综合评审后,择优一次性给予系统解决方案服务提供商5万元—20万元奖励。

申报条件:(1)智能制造服务商须符合《长沙市智能制造服务提供商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2)系统解决方案经企业认可;(3)同一企业聘请多家服务提供商对同一改造项目进行智能化改造方案设计的,不重复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解决方案实施范围

解决方案综合得分

奖励标准(万元)

智能工厂系统解决方案

90分(含)以上

20

80(含)—90分

17

70(含)—80分

14

数字化车间解决方案

90分(含)以上

15

80(含)—90分

12

70(含)—80分

10

智能化产线解决方案

90分(含)以上

10

80(含)—90分

 8

70(含)—80分

 6

单工位智能化改造方案

85分(含)以上

 5

申报材料:(1)经服务对象确认(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系统解决方案、服务协议等;(2)其他材料。

3、对通过智能化技术改造,生产效率、资源综合利用率、产品研制周期、运营成本、产品不良品率明显改善的试点企业,其采购的工业软件和智能装备,按最高不超过采购价格的3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资金由市本级与区县(市)或园区管委会各承担50%(园区内的企业由园区管委会承担,园区外的企业由区县(市)承担)。

申报条件:(1)申报企业已获批长沙市智能制造试点企业;(2)申报项目完成竣工验收且效果明显。

申报材料:(1)资金申请表;(2)产品购买合同、发票及采购费用支付凭证复印件;(3)含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4)审计机构出具的申请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5)项目智能化技术改造解决方案或可研报告;(6)企业智能化技术改造后的照片或视频;(7)项目验收报告(含改造前后质效提升评价表);(8)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9)其它相关材料。

4、对获评省级智能制造示范企业(示范车间)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评定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的,分别给予100万元奖励。

申报条件:获评省级智能制造示范企业(示范车间),或评定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

申报材料:(1)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2)工信部或省工信厅相关批复文件;(3)申请单位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上年度纳税凭证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5)申报认定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或省级智能制造示范企业(示范车间)时提交的申报材料。

(二)鼓励企业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发。

1、对经认定的智能制造首台(套)产品,按产品实际售价的 10% 给予生产企业补助,关键零部件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单台(套)产品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

申报条件:(1)申报主体经过其投资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国内外依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或者通过依法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申报主体拥有该产品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产品属首次研制成功,并经用户使用,市场前景较好;(2)首台(套)产品在同类产品中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3)通过省级(含)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的质量检测。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如:军工、医疗器械、计量器具、压力容器等产品),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非标产品无专业检测机构的可采取专家验收的方式进行认证;(4)首台(套)产品的售出时间距申请认定时间不超过2年,同时关键部件单个价值不低于20万元,单机价值不低于50万元,成套设备(关键部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价值每套不低于200万元;(5)用户单位定制的无重大技术创新的设备,或已获国家、省级认定的首台(套)产品,不属于首台(套)认定的范围。

申报材料:(1)申请材料真实性的承诺;(2)长沙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及奖励项目申报表;(3)申报产品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状况的有效证明文件;(4)省级以上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产品查新报告、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管理部门认可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非标产品无专业检测机构的可采取专家验收的方式进行认证)、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5)产品销售合同和销售发票复印件;(6)上年度纳税凭证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7)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8)产品照片;(9)申报产品为成套设备的还需提供关键部件、核心技术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材料;申报产品为自制自用产品的还需提供产品成本的证明材料(原材料采购合同和发票等);(10)其他材料。

2、对生产工业和信息化部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内装备产品,且投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的制造企业,按获得中央财政保险补偿的 25% 进行配套。

申报条件:(1)产品为本市企业自主研制生产,且已投入使用;(2)产品相关技术指标达到工信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要求;(3)产品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且通过工信部首台(套)保险补偿审核;(4)自制自用产品不纳入保险补偿范围。

申报材料:(1)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2)工信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提供封面及申报产品所在页);(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制方和用户方所签订的正规合同复印件及发票复印件;(5)保单及保险费发票复印件;(6)产品知识产权的相关证明文件(若涉及多个单位的,应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的相关证明文件);(7)中央财政保费补贴拨付文件复印件。

(三)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和应用。

申报条件、申报材料以及支持类别、方式按照《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和应用若干政策实施细则》(见附件一)实施。

(四)支持发展工程机械先进制造业。

申报条件、申报材料以及支持类别、方式按照《支持发展工程机械先进制造业若干政策实施细则》(见附件二)实施。

(五)支持发展人工智能产业。

申报条件、申报材料以及支持类别、方式按照《支持发展人工智能产业若干政策实施细则》(见附件三)实施。

(六)支持发展网络安全产业。

申报条件、申报材料以及支持类别、方式按照《支持发展网络安全产业若干政策实施细则》(见附件四)实施。

(七)支持北斗应用。

申报条件、申报材料以及支持类别、方式按照《支持北斗应用若干政策实施细则》(见附件五)实施。

(八)支持发展新一代半导体和集成电路产业。

申报条件、申报材料以及支持类别、方式按照《支持发展新一代半导体和集成电路产业若干政策实施细则》(见附件六)实施。

(九)支持发展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申报条件、申报材料以及支持类别、方式按照《支持发展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若干政策实施细则》(见附件七)实施。

(十)支持发展移动互联网产业。

申报条件、申报材料以及支持类别、方式按照《支持发展移动互联网产业若干政策实施细则》(见附件八)实施。

(十一)支持发展食品产业。

申报条件、申报材料以及支持类别、方式按照《支持发展食品产业若干政策实施细则》(见附件九)实施。

(十二)支持发展生物医药产业。

申报条件、申报材料以及支持类别、方式按照《支持发展生物医药产业若干政策实施细则》(见附件十)实施。

(十三)支持发展新材料产业。

对新材料检验检测实施专项补助,补助额度不超过检验检测实际支出费用的20%,单个企业同一年度专项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申报条件:(1)申报主体为材料工业企业;(2)检验检测的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为《湖南省新材料产业产品统计指导目录(2017)》中的新材料产品;(3)检验检测的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依法通过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无任何知识产权纠纷;(4)检验检测机构在长沙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申报材料:(1)资金申请报告;(2)检测报告复印件及清单;(3)发票复印件及清单;(4)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其他材料。

(十四)支持创新载体建设。

对获评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给予200万元奖励。对获评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的“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获评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的“省级企业创新中心”的,给予30万元奖励。

申报条件:获评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制造业创新中心”,或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的“制造业创新中心”,或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的“省级企业创新中心”。

申报材料:(1)《长沙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创新专项奖励申请表》;(2)国家工信部或省工信厅正式认定的文件证明;(3)其他材料。

(十五)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

1、对高层次人才新创办的企业自工商注册之日起,实现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和1亿元的,按企业当年实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市级和区县(市)级留成部分全额计算奖补额度,最高分别不超过25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300万元。高层次人才携带核心成果加入企业转化起,实现年营业收入同比首次增加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和1亿元的,按企业当年实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同比增量部分的市级和区县(市)级留成部分全额计算奖补额度,最高分别不超过25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300万元。

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申报流程按照《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动态支持若干政策实施细则》(见附件十一)实施。

2、对自主择业在长沙创新创业的高层次军事科研人才,按照一类、二类、三类标准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奖励。对高层次军事科研人才创业团队项目给予100万元资金奖励。

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申报流程按照《军民融合高层次人才引进奖励和项目资助若干政策实施细则》(见附件十二)实施。

(十六)设立“高管人才奖”。

对年度长沙市税收额居前50且当年税收增速高于长沙市GDP增速的制造业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6名,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按照个人当年缴纳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的50%予以计算,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单个企业奖励对象的累计奖励金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实缴税金市级分成部分的10%。

申报条件:(1)年度全市税收额居前50位且当年税收增速高于全市GDP增速的制造业企业,每家企业可推荐不超过6名高级管理人员申报“高管人才奖”;(2)企业按要求报送工信部门相关信息;(3)高级管理人员在多个企业任职的,每年度仅允许其所在的一家企业推荐申报“高管人才奖”;(4)申报高管必须诚信守约,近一年内没有失信与严重违法行为。

申报材料:(1)企业高管人才奖申报表;(2)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3)企业营业执照及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照)(复印件);(4)申报奖励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5)申报奖励人员在本市申报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6)申报奖励人员的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在职工作证明(原件);(7)其它有关材料。

(十七)鼓励开展低挥发性有机物(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应用。

对生产过程使用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油墨产品,以及清洗剂、胶粘剂、润版液等原辅材料产品的印刷包装企业,按当年度购入发票额分别给予15%、30%的奖励。对生产过程使用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涂料、清洗剂、胶粘剂等原辅材料产品的工业涂装企业(车辆、机械设备、集装箱制造,家具制造),按当年度购入发票额给予30% 的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20万元。

申报条件:(1)在生产环节使用的原辅材料产品(涂料、油墨、清洗剂、润版液、胶粘剂等),符合低VOCs含量相关标准要求的印刷包装、工业涂装(车辆、机械设备、集装箱制造;家具制造)行业工业企业;(2)含VOCs原辅材料产品应符合生态环境部《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实用手册》质量标准要求、VOCs含量限值规定。具体标准规定如下:

(一)产品质量标准要求

1、《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 38597-2020)

2、《船舶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38469-2019)

3、《室内地坪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38468-2019)

4、《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1-2020)

5、《车辆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24409-2020)

6、《工业防护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30981-2020)

7、《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VOCs) 含量的限值》(GB 38507-2020)

8、《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 33372-2020) 

9、《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 38508-2020)

(二)VOCs含量限值规定

1、涂料产品。执行《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 38597-2020)中水性涂料、无溶剂涂料、辐射固化涂料的规定。

2、油墨产品。执行《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GB 38507-2020)中水性油墨、胶印油墨、能量固化油墨、雕刻凹印油墨的规定。

   3、胶粘剂产品。执行《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 33372-2020)中水基型胶粘剂、本体型胶粘剂的规定。

4、清洗剂产品。执行《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 38508-2020)中水基清洗剂、低VOCs含量半水基清洗剂的规定。

申报材料:(1)申报单位真实性承诺;(2)申报单位基本情况概述;(3)申报单位及替代应用项目基本情况表;(4)申报单位替代应用项目汇总表;(5)申报单位替代应用项目相关附件资料,主要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向原辅材料产品供应商索要的具有CMA和CNAS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无检测报告的需提供使用产品的MSDS(即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购销合同;采购清单;企业购入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产品发票(连同在平台自查验的发票真伪印证);相应原辅材料产品台账清单,包括采购量、库存量、使用量、回收量(回收方式);排放污染物许可证以及危废处置转运单等佐证材料;(6)近一年内安全、环境、质量等信用查询情况。

(十八)鼓励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

对评定为当年度市级绿色设计产品的企业,按每家企业10万元的标准予以奖励。对评定为当年度的市级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按每家企业20万元的标准予以奖励。

申报条件、申报材料以及支持类别、方式按照《鼓励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若干政策实施细则》(见附件十三)实施。

(十九)鼓励本地产品采购。

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申报流程按照《创新创意产品首次采购补贴政策实施细则》(见附件十四)实施。

(二十)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工业和信息化企业2021年从银行获得贷款资金用于企业发展,并产生实际技术改造投资,给予企业贷款金额2%的贴息,计算方法:贷款本金×(贷款截至2021年12月31日存续天数/365)×2%。单个企业享受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该政策有效期1年)

申报条件:(1)申报主体在2021年开展以下一项或多项技术改造:开展生产、研发、试验等设备的购买、升级、改造等;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实施技术改造;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应用云计算、大数据等实施技术转型;(2)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原则上在相关部门已进行项目备案;(3)申报主体在2021年获得国内银行机构所发放的各类贷款(续贷、新增的流动资金贷款或项目贷款均可),且申报贴息的贷款未申报市级其它贴息政策支持。

申报材料:(1)长沙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申请表;(2)借款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及借据、银行贷款资金付讫(到账)凭证(复印件);(3)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提供合并后的证照即可);(4)技术改造项目实际投资的相关合同及票据(2021年度采购生产、研发、试验等设备,以及采购软件、云计算、大数据等产品的正规发票复印件,以发票日期为准);(5)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文件(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应用云计算、大数据等实施技术转型的可不提供);(6)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二十一)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1、对年度贷款总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小巨人企业,每年度给予贷款金额(按1年期折算)3%的贴息,单个企业贴息额每年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申报条件:当年贷款总额在300万元以上的长沙市工业和信息化类小巨人企业。

申报材料:(1)《真实性承诺书》;(2)《长沙市工业和信息化类小巨人企业贷款贴息申请表》;(3)信贷(担保)合同、借款借据、利息支付凭证等相关资料。

2、对研发费用达到主营业务收入3%以上(含3%)的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小巨人企业,一次性给予年度研发费用(按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际研发费用计算)10%的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每年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申报条件:当年研发费用达到主营业务收入3%以上(含3%)的长沙市工业和信息化类小巨人企业。

申报材料:(1)《真实性承诺书》;(2)《长沙市工业和信息化类小巨人企业研发费用补助申报表》;(3)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和实际研发费用证明材料(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审计报告》;(4)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际研发费用证明材料。

3、设立风险补偿基金,按照每家合作银行基金项下贷款池余额的10%为限负代偿责任,支持合作银行对长沙市重点支持的小微企业发放信用类贷款。

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申报流程以及支持方式按照《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运作管理实施细则》(见附件十五)实施。

(二十二)支持企业入规。

新建新投产入规工业企业,按每家10万元标准给予奖励。“小升规”工业企业,按每家10万元标准给予奖励。

申报条件:(1)年度内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并按照程序和要求已批准进入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录库;(2)承诺持续在库纳统二年以上;(3)在以前年度没有享受过长沙市新入规模工业企业奖励(含更名、搬迁等)

申报材料:(1)新入规模企业奖励项目申报表;(2)企业营业执照及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照)(复印件);(3)入规当年度 12月增值税申报表、12月利润表,财务审计报告。

(二十三)实施工业企业“倍增计划”。

产值过亿元且税收过500万元,并承诺未来3年内企业产值与税收能实现倍增的工业企业,前三年由各区县(市)、园区按照企业税收增量本级部分的50%,给予奖补;第三年度末,对实现倍增目标的企业,由市级财政按照企业三年税收增量市级分成部分的50%,给予奖补。

申报条件:(1)上年度产值过1亿元且税收过500万元(不含个人所得税、教育附加费)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第一批以2020年底产值和税收为基数,承诺未来3年内企业产值与税收实现倍增,每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6%;(3)已经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享受过重大项目“一事一议”的优惠政策的,且在优惠政策享受期内的,原则上不得重复享受,具体由园区认定。

申报材料:(1)《“倍增计划”承诺书》;(2)企业营业执照及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照)(复印件);(3)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4)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

(二十四)设立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专项资金。

生产设备投资15亿元以上的项目,在建成达产后,由市级财政对项目设备购置部分予以适当配套扶持,单个项目不超过2000万元。

申报条件:(1)属于省、市重大工业招商引资项目,且项目实际投资额20亿元以上,生产设备投资15亿以上;(2)项目已达产。

申请资料:(1)项目签约法律文本复印件;(2)项目所在区县市园区和当地财政部门联合推荐报告;(3)设备购置(投资凭证)复印件;(4)企业申请报告及真实性承诺书;(5)其他项目相关资料。

三、申报程序

(一)提交申报材料。符合申报条件的主体向所在园区、区县(市)工信部门、财政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申报资料逾期不再受理。

(二)初审。各园区、区县(市)工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上报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三)专家评审。市工信局牵头组织专家评审,综合专家评审意见并会同市财政局形成资金分配方案报市人民政府。

(四)审定公示。市人民政府对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定,并由市工信局在市级媒体或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按相关规定拨付相关资金。

各政策有其他特别程序要求的,按其规定实施。

四、监督管理

(一)申报主体对申报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和资金使用负直接责任。申报主体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

(二)区县(市)、园区工信(产业)部门依据分工承担初审和对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监督责任,负责对上报项目进行把关。

(三)市工信局会同相关部门加强项目审核,并会同市财政局加强资金监管,市审计局负责加强资金项目的审计监督,其他相关单位根据职能做好相关工作。

(四)企业、机构、团队(个人)应做到诚信申请。对违反国家、省及本市专项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资金,截留、挪用、转移或侵占奖补资金,擅自改变承诺实施事项等行为,视情况责令限期整改、停止拨付资金、限期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同时按规定对项目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将项目单位及机构列入信用信息“黑名单”、取消其3年内市级工发资金申报资格。对涉嫌犯罪的单位和个人,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其他

(一)上述政策兑现资金已明确由市级与区县(市)、园区级分担的,按原有规定比例分担。

(二)严格预算刚性,年度兑现金额不得突破专项资金预算总额。如年度通过评审总金额突破专项资金预算,则按比例折算。

(三)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修改完善。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从其规定。原实施细则文件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