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年04月12日
来源: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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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工信局:
《湖南省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管理办法》已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年3月15日
湖南省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促进我国产业迈向全球价值链中高端,培育若干世界级先进制造业集群。”及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南时提出“着力打造国家重要先进制造业高地”指示精神,贯彻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战略部署,培育一批主业突出、结构优化、公共服务配套完善、市场竞争力强的先进制造业集群,规范集群建设管理,促进我省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先进制造业集群是指基于先进技术、工艺和产业领域,由若干地理相邻的企业、机构集聚,通过相互合作与交流共生形成的产业组织网络,是产业集群发展的高级阶段。湖南省先进制造业集群包括规模效益突出的优势产业集群和专业化细分领域竞争力强的特色产业集群。
第三条 湖南省先进制造业集群由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有关部门通过组织竞赛的方式认定公布。竞赛分初赛和决赛,在初赛中胜出的先进制造业集群确定为湖南省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对象,经过一段时间的培育和建设,在决赛中胜出的先进制造业集群认定为湖南省先进制造业集群。
第四条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先进制造业集群竞赛,对湖南省先进制造业集群进行认定管理和指导培育。
第五条 湖南省先进制造业集群由产业集群发展促进组织作为申报主体。湖南省先进制造业集群申报遵循自愿原则。鼓励地理相邻,跨行政区的先进制造业集群联合申报。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湖南省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对象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产业特色明显。产业发展规划目标明确,有相对集聚的产业空间布局,功能定位科学合理,发展边界清晰,符合绿色、低碳、节能、环保要求,可持续发展能力强,在国内同行业有较大影响力。
(二)产业规模效益突出。集群区域面积满足产业发展需求,围绕主导产业形成了较大的产业规模和市场份额,拥有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中小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等较强成长性的优质企业。主要产品市场占有率国内领先,具有较强的品牌影响力。建立完善的统计工作制度,能够完整、准确、及时提供数据分析。
(三)协同创新能力强。集群围绕产业链、创新链、价值链形成了紧密高效的分工协作机制,带动企业共同行动,实现产业链上下游和产供销协同发展。积极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建立了由核心企业、科研院所组成的创新生态系统,拥有一批高端产业领军人才。骨干企业的技术装备、科技创新和工业设计能力在全省同行业中处于先进水平,自主创新能力突出。集群龙头企业在生产制造、营销推广、企业管理等领域积极应用5G、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程度高,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企业管理、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等方面达到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四)集群治理机制高效。集群发展促进组织具有健全的组织架构和较完善的规章制度,具有一定的自我造血功能和可持续服务水平,具备促进集群成员合作交流和协调集群各方主体关系的能力,带领集群成员发起集群动议、采取集群集体行动,提升集体效率。
(五)要素集聚程度高。集群内企业集聚度较高,人才、技术、资金、信息等要素集聚程度高,拥有国家和湖南省企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公共服务平台。区域内基础设施条件良好,公共配套服务完善,集群金融服务效率高。
(六)开放合作水平高。集群企业能够深入嵌入全球产业链价值链分工,具有一定的国际美誉度和影响力。集群拥有良好的营商环境、投资贸易便利化水平高,对外交流合作活跃。所在地人民政府积极支持培育发展产业集群,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育发展集群相关政策措施和实施方案,建立统筹促进集群发展的组织领导和协同工作机制。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有关部门每年组织一次湖南省先进制造业集群竞赛。具体竞赛时间及要求以当年工作通知为准。
第八条 湖南省先进制造业集群申报主体根据通知要求,向所在市州(跨行政区的先进制造业集群由其申报主体所在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湖南省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对象)申请报告,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者正式行文推荐至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条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市州推荐的先进制造业集群组织初赛。根据初赛结果,拟定湖南省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对象名单,在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确定为湖南省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对象。
第十一条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对省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对象组织决赛。根据决赛结果,拟定湖南省先进制造业集群名单,在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正式认定为湖南省先进制造业集群。
第十二条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开展一次湖南省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对象)的集中公告、授牌。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三条 湖南省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对象参照湖南省先进制造业集群进行管理。每年1月底前、7月底前,各湖南省先进制造业集群分别将上一年度、半年度发展情况报告报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四条 湖南省先进制造业集群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开展一次复核。复核的具体要求以当年的工作通知为准。未通过复核,或有弄虚作假、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按程序撤销其湖南省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对象)称号。
第十五条 先进制造业集群促进组织要加强平台建设,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大力培育龙头企业,注重产业链配套,强化企业技术创新,提升产业智能化水平,加大品牌培育与创建力度,推动区域优势产业集聚发展,提高集群服务水平。
第十六条 建立省内梯次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体系。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要加强组织协调,系统推进湖南省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工作,及时掌握集群建设和运营情况,制定发展规划,出台扶持政策,加大支持力度,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推动先进制造业企业集约集聚高质量发展。鼓励市州开展先进制造业集群竞赛,长株潭地区应按照产业协同一体化的要求,重点支持三市协同打造产业集群。支持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每个县(市)纳入省级支持的先进制造业集群原则上不超过1个。
第十七条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通过湖南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等重点对湖南省先进制造业集群项目给予支持,并择优推荐其申报国家级先进制造业集群。对新确定的湖南省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对象和认定的湖南省先进制造业集群按规定分别给予一定财政资金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产业集群促进组织自身条件建设、公共服务活动等方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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