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年03月22日
来源: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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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为做好本省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工作,根据《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20〕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现对符合国发〔2011〕4号政策条件且在2019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2020年度所得税优惠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符合国发〔2011〕4号政策条件且在2019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享受国发〔2020〕8号政策税收优惠的企业另行通知)。具体条件如下:
1、软件企业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五)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六)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
(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2、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
(五)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六)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服务器或工作站等);
(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申报时间
享受2020年度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应于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提交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后续管理资料。企业可在2021年3月31日和6月20日前分两批将后续管理资料提交至企业所属的税务管理部门。
三、注意事项
1、请各企业认真研读本通知中提及的政策文件,提前做好财务审计、软件产品检测等前期工作,同时根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文件规定做好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相关工作。
2、请各企业严格按照《软件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后续管理资料目录及说明》(附件)的要求向税务机关提交纸质资料,并同时将附件中的附表一电子版发送至省工信厅信息化和软件服务业处邮箱(hnjxwrjc@163.com),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参照附件填报相关资料,对政策及资料提供存在疑问的企业可以进行电话咨询。
3、税务部门将后续管理资料送至我厅审查后,我厅将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反馈至税务部门。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邮箱:hnjxwrjc@163.com
联系人:省工信厅信息化和软件服务业处,张戈
政策咨询电话:软件企业,0731—88955461;集成电路设计企业,88955390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