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年03月15日
来源:发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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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发改价调规〔2021〕131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部署和定价目录“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要求,我委对2017年公布的《湖南省定价目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湖南省定价目录》已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1年4月7日起施行。《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湘发改价调〔2017〕1237号)同时废止。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