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11日

来源: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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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和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见附件)予以公布。

 

  进口放射性同位素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生态环境部审批后,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进口经营者凭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商务部、海关总署2019年第68号公告公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doc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20年12月31日

 

 

关键字:许可证,两用,物,技术,商务部
文号: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
发文部门:商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