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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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机关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精神,确保到2022年在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的基础上,有效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提高老年人及其子女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多元化养老服务供给体系

(一)提高公办养老机构服务质量。鼓励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运营模式,实行服务外包,支持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运营。引入大型养老企业参与敬老院运营,推动由零散型敬老院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发展。对政府投资建设和购置的养老设施、新建居民区按规定配建并移交给民政部门的养老设施、国有单位培训疗养机构等改建的养老设施,均可实施公建民营。(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两区一园)

(二)实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全覆盖。全面落实《衡阳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方案》,完成试点工作任务目标。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和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建设,采取合同外包、委托运营等方式,引导社会组织或企业运营和管理,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服务和助餐、助洁、助行、助浴、助医、助急等上门服务,构建全地域覆盖、全天候响应、全方位供给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网络,促进人工智能、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智能产品的深度应用。积极探索为子女侨居国外或在国外工作、子女长期离衡的劳模、子女援疆援藏等年龄偏高老人提供“点菜式”上门居家养老服务。2020年内,实现所有城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社会化运营比率达到90%以上。(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两区一园)

(三)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快建设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机构(敬老院)和农村小型养老设施,并纳入乡村规划;实施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提质扩面工程,逐步承接高龄、空巢、独居和失能老人养老服务。积极推行农村互助养老,依托基层公共服务“一门式”全覆盖,为分散供养的农村特困人员设立养老互助点,健全互助养老服务网络,建立农村留守老人信息台账与探访、应急处置等关爱保护机制。探索建立为农村贫困老年人购买养老服务制度。(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两区一园)

(四)开辟医养结合绿色通道。建立医疗卫生机构设置与专业医疗机构合作审批绿色通道,支持养老机构与专业医疗机构合作开办老年病院、康复院、医务室等医疗卫生机构,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鼓励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社区老年照料机构内设的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推进养老服务机构与医疗机构对接,为老年人提供便捷医疗服务。提升医保经办服务能力,切实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问题。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形成多元化的保险筹资模式,推动解决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和相关医疗护理等所需费用问题。(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两区一园)

(五)创新发展多元化产业。开展康复辅助器具等养老产品的研发、生产、适配和租赁服务,建立老年用品专业交易市场。加快养老与房地产、医疗、保险、旅游等融合步伐,大力发展旅居养老、农家养老、养老社区、康养小镇等新兴业态,促进老年人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健康服务等养老服务业全面发展。(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文旅广体局、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两区一园)

二、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六)降低准入门槛。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放宽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养老服务机构在住所外设立经营场所,与住所属同一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管辖区域的,经营场所可以申请备案。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两区一园)

(七)放开外地资本准入。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鼓励和支持外地资本在我市设立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服务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专业护理服务机构及研发、生产和销售老年产品用品,享受与本地养老服务机构同等的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

(八)精简行政审批环节。全面清理、取消养老机构申办中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优化审批程序,缩短办理时限,建立“一门受理、一并办理”的网上并联审批平台,探索建立养老服务投资项目“多图联审”工作机制,优先办理养老服务项目立项、土地划拨等行政审批事项。对养老机构环境影响评价实施分类管理,实行审批制或备案制。对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医务室、护理站,实行备案制。对申请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管理服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两区一园)

三、建立健全综合监管体制

(九)规范服务收费标准。对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发改、民政等有关部门对其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必要监管,同时加强对价格水平的监测分析;对于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对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采用招投标、委托运营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方,具体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两区一园)

(十)加强行业信用建设。建立覆盖机构的法人、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养老服务行业信用体系,按照统一归集、及时准确、共享共用的原则,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机构概况、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建立多部门、跨地区的联合监管奖惩机制和养老服务行业黑名单制度及市场退出机制,积极引入第三方征信机构,参与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开展养老机构的等级评定和服务质量评估,将信用信息作为各项支持政策的重要衡量因素。(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管理服务局、人民银行衡阳市中心支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两区一园)

(十一)加强服务监管。加强对养老机构运营和服务监管,严禁以举办养老机构名义从事房地产开发,严禁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严禁改变机构的养老服务性质。加强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信息监测和分析、政策宣传和风险提示工作。依法严厉查处养老机构在收取保证金、办理会员卡和发行金融产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养老服务中虐老欺老行为。加强养老设施和服务安全管理,建立定期检查机制,确保老年人人身安全。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全领域、全过程、无死角的监管体系,明确各有关部门监管责任。(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金融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两区一园)

(十二)加强行业自律。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标准体系,抓紧制定管理和服务标准,落实养老机构综合评估和报告制度,开展第三方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应与政府购买服务、发放建设运营补贴等挂钩。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要实行老年人入住评估制度,综合评估申请入住老年人的情况,优先保障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和其他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加大养老服务支持力度

(十三)强化统筹规划。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规划要求,制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向居家社区、农村倾斜,合理设置养老床位的结构,切实提高护理型床位的占比,积极构建机构融合型、社区嵌入型、居家服务型的健康养老服务模式。着力加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场地保障,实行“两无偿一补贴”,新建居住区按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配套建设总建筑面积5‰的养老服务设施并无偿提供,作为本社区(居住区)养老服务用房,单处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民政部门参与评审验收;对存在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老旧小区由政府、事业单位和改制企业腾退闲置房产后无偿提供给社区使用,市场资源的场地由政府回购或给予租赁费补贴;建成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移交当地民政部门调配与管理,对已交付产权人的养老服务设施,由属地民政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确保养老服务用途。(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两区一园)

(十四)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提高街道、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一次性补助标准。对达到验收要求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给予10万元/个,街道综合性居家养老中心20万元/个,示范性街道综合养老中心50万元/个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建立街道、社区养老机构运行考核奖励机制,每年评选不超过15%的优秀养老机构进行表彰奖励:街道综合性养老中心给予每个10万元的奖励,社区养老服务站所给予每个5万元的奖励。全面构建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将家庭照护床位纳入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范围。市本级和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将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55%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其中支持民办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资金不得低于30%,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优秀项目进行奖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两区一园)

(十五)拓宽投融资渠道。要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投入,拓展投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采取建立基金、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购置设备和收购改造社会闲置资源等,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养老服务机构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股权等抵质押,提供信贷支持,满足养老服务机构多样化融资需求。(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两区一园)

(十六)完善土地供应政策。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其土地用途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以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5年内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5年期满后,经民政部门认定同意变更为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需要办理相关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两区一园)

(十七)落实税费优惠政策。认真落实国家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增值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各地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按政策规定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也要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两区一园)

五、强化组织保障

(十八)加强人才支撑。人社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技能培训纳入城乡就业培训体系,制定实施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标准,支持开展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按政策为养老服务机构和家政服务企业的从业人员提供养老护理和管理的职业补贴,保障养老服务人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障待遇。建立养老服务评价与褒奖机制,制定入职奖补和职业补贴政策制度,鼓励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直接从事养老服务工作,支持在衡本科院校、职业院校等学校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课程,建立养老服务人员培训基地。(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两区一园)

(十九)加强宣传引导。广泛开辟各种宣传渠道,提高社会各界对人口老龄化和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认识,积极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社会风尚和传统美德,开展孝敬教育,营造全社会支持改革和养老、助老的良好氛围,及时总结推广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中的经验做法。(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两区一园)

(二十)加强督查落实。将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纳入全市绩效考核和真抓实干激励措施范畴,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监督检查,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见到实效。相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落实和完善相关优惠政策,共同促进养老服务提质增效。对不落实养老服务政策,或者在养老机构运营和服务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责任单位:市政府督查室,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两区一园)

 

衡阳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