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22日

来源: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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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加快我市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积极抢抓国家全面推行注册制的政策机遇,鼓励和引导我市企业赴境内外上市融资,进一步优化金融资源配置,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湘政办发〔2019〕61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湘潭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分阶段补助。对申请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市城区企业按推进环节分阶段给予共计1000万元的前期费用补助。其中,对已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湖南证监局进行辅导报备的,每家企业补助300万元;对已向中国证监会或沪深证券交易所申报上市申请材料并获受理的,每家企业补助300万元;对审核通过并成功上市的,每家企业补助400万元(其中200万元可用于奖励企业高管团队)。企业进入场外交易市场挂牌后,成功转板实现首发上市的,补足补助差额,不重复给予补助。

二、扩大奖励范围。对在香港联合交易所、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英国伦敦证券交易所等境外主流资本市场上市的市城区企业,按照首发上市融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财政奖励,融资额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采用首发上市日的当期汇率进行换算,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借壳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者收购市外上市公司控制权,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的市城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三、完善财税扶持。企业改制过程中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等固定资产划转时,符合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企业改制重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采取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有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增值税。企业成功上市后5年内,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因上市需要成立的员工持股有限合伙企业的自然合伙人予以奖励,奖励金额参照完税后“股权转让所得”收益以及“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投资性收益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市级实得额的标准执行。

四、优化部门服务。市直部门和垂直管理单位在涉及拟上市企业的行政处罚时要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处罚前应该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涉及拟上市企业知识产权、劳动、人事等纠纷处理时,要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指导并帮助企业妥善予以处置。发改、科技、工信、农业农村、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在重大项目申报、顶层设计和主动布局以及专项经费的拨付方面要向拟上市企业倾斜。发改、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对拟上市企业报送的募投项目,参照市重点项目给予支持,开辟政务服务“绿色通道”。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对拟上市企业现有涉及的不动产权证和规划问题,按有关规定列入市建设领域历史遗留问题范畴进行处理。

五、强化制度保障。建立湘潭市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详见附件),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经研金融办主要负责人担任联席会议副召集人,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等部门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分管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统筹指导全市企业上市工作,协调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加快推动我市企业上市步伐。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市经研金融办,由市经研金融办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六、实现政策全覆盖。根据“分级负责”原则,市城区企业上市扶持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暂未出台资本市场扶持政策的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尽快结合本辖区实际,参照市级政策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在全市范围内实现资本市场政策的全覆盖。各市城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可在市级政策基础上,结合本辖区实际进一步细化措施,加大支持力度。

七、发挥基层力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必须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工作第一责任人的重要作用,高度重视该项工作。要做好对辖区内规模企业上市前的辅导和培育工作,筛选优质企业申报进入市级、省级上市后备企业库;对辖区内重点的上市后备企业要组建专门的协调服务班子,全程给予跟踪指导。同时,要不断充实辖内金融服务部门的人员力量,做到专人负责从事资本市场工作。

八、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的财政补助金额和补助方式以本意见为准,不重复进行补助;我市原有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九、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湘潭市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湘潭市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组成人员

召 集 人:杨  广  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召集人:刘光明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刘  科  市经研金融办主任

成    员:唐正武  市委副秘书长、湘潭经开区党工委

副书记(兼)

邓乐平  市发改委副主任

肖加其  市科技局副局长

徐德英  市工信局副局长

韩  伟  市公安局副局长

王剑平  市司法局副局长

张应交  市财政局党组成员

李  伟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聂建军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副局长

王蔚知  市生态环境局总工程师

沈中山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四级调研员

张大力  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喻  晖  市商务局副局长

刘  兴  市应急局总工程师

谢  英  市国资委副主任

黄菊秀  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黎  杰  市经研金融办副主任

刘耀奇  湘潭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袁钢赤  湘乡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何  浪  韶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张清平  雨湖区委常委、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

李  辉  岳塘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彭秋良  湘潭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李白杨  昭山示范区管委会总工程师

郑  凯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

李  炜  市税务局总经济师

毛  捷  韶山海关副关长

王一凡  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刘必炯  湘潭银保监分局副局长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市经研金融办,刘科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办公室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协调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

二、联席会议工作职责

1.研究鼓励和支持企业上市的政策和意见;

2.确定进入拟上市企业资源库的企业名单;

3.报告企业上市进展和上市工作安排情况;

4.通报资本市场的新制度、新变化、新政策;

5.协调解决企业上市遇到的问题和障碍。

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1.市发改委:负责拟上市企业募资项目在本市的备案、核准、审批或转报工作,并协助其做好在上级发改部门的备案、核准、审批工作;负责企业上市过程中涉及技改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或转报工作;协助拟上市企业做好国家发改委反馈意见过程中的协调工作;协调落实相关项目和政策性资金的优先支持工作。

2.市科技局: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类、科技型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落实企业所得税、研发经费加计扣除、研发经费奖补等优惠政策,优先推荐申报国、省科技创新项目。

3.市工信局:协调落实相关项目和政策性资金的优先支持工作。

4.市公安局:负责处置影响和危害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的犯罪活动;按照中国证监会企业上市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拟上市企业守法情况进行审查确认,及时出具证明。

5.市司法局:负责企业上市相关政策、文件的审查和指导工作;对拟上市企业在上市过程中涉及的法务事项给予协调和指导。

6.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企业资本市场补助经费的预算安排;根据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政策法规,研究提出推进企业上市的财政政策的支持措施建议;积极争取上级财政部门对企业上市的扶持资金。

7.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拟上市企业建立和完善劳动保障制度,及时提供企业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和合法用工的证明文件。

8.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研究提出企业上市过程中涉及的土地管理和规划方面的措施建议;协调解决与企业上市募集资金投向有关项目用地的安排工作;引导产业项目进园区,根据园区产业定位与空间布局支持拟上市企业拓展发展空间;协助企业完善有关国土和规划手续,协调落实企业上市过程中的相关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研究提出企业上市过程中涉及的房产权证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9.市生态环境局:优先安排拟上市企业建设项目的环评;对整体建设项目进行整体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允许企业将整体建设项目向环保部门备案后分期建设;负责与上级环保部门协调和解决拟上市企业在上市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

10.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拟上市企业投资项目符合报建和验收条件的给予高速快捷办结;处理企业上市过程中与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相关的问题。

11.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企业上市过程中的协调配合工作;落实好拟上市农业企业应该享受的农业优惠政策;积极支持拟上市农业企业申报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12.市商务局:为我市合资企业上市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协调上级商务部门落实企业境外上市过程中,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及境外投资等方面的核准、备案或转报工作。

13.市应急局:加强对拟上市企业安全监督方面的业务指导,及时出具企业安全监督方面的证明。

14.市国资委:对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提供市属国有拟上市企业上市相关情况;协调落实企业上市过程中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国有企业上市规划。

15.市市场监管局:加快拟上市企业股改后的有关变更登记工作;加强对拟上市企业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业务指导,及时出具企业无市场监督管理方面行政处罚的证明。

16.市经研金融办:负责拟订全市资本市场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拟上市企业的培育和指导工作,加快推进企业上市进程;做好拟上市企业与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的协调工作,并在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代表省人民政府出具反馈意见中做好协调沟通工作;协助拟上市企业做好在湖南证监局的辅导报备和验收工作;承担市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17.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拟上市企业的调查、推进和协调工作,确保有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企业上市工作;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辖区内企业上市情况及需要提请市级层面研究协调解决的困难和问题;出台本辖区内企业上市扶持政策。

18.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助和指导拟上市企业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及时出具企业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证明。

19.市税务局:负责对拟上市企业的税收政策指导,帮助拟上市企业用好政策,合理合法纳税,协助落实企业上市过程中的税收规范工作。

20.韶山海关:负责协调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涉及海关方面的问题;加强对拟上市企业进出口和报关方面的业务指导,及时出具企业进出口和报关方面的证明。

21.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湘潭银保监分局:鼓励、引导和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拟上市企业信贷和商业票据贴现支持,并适当降低贷款和贴现利息。

四、联席会议工作原则

联席会议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会议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联席会议制度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