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年10月22日
来源: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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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着力解决市场主体反映的频繁检查、随意检查、选择性检查、重复检查等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2019年)和《湖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规定》(湘政办发〔2019〕56号)、《湘潭市优化营商环境28条措施》(潭市发〔2019〕17号)等规定,结合湘潭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行政执法检查报告制度。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开展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包括明查暗访、“四不两直”、日常检查等各种方式的执法检查,下同),均须编制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并于年初报本级政府办公室(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以下简称优化办)。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事项和公共卫生等突发应急事件,以及投诉举报、上级交办等情形外,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严格按照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开展涉企行政执法检查,每月4日前要向本级政府办公室(优化办)报告前1个月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开展情况和本月计划(未开展无须报告),未报告的不得擅自开展。各级政府办公室(优化办)每月汇总各行政执法机关涉企行政执法检查情况,报本级政府分管领导。
二、严格控制行政执法检查频次。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严格控制执法检查频次,坚决杜绝选择性检查、重复检查、频繁检查等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或同一事项的多个检查单位,要尽可能合并或纳入跨部门联合检查范围;同一系统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已对企业进行行政执法检查的,应告之下级机关不再就同一事项对该企业进行检查;同一行政机关多个内设机构需对同一企业实施检查的,要在本机关统一组织下实行综合检查。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事项和公共卫生等突发应急事件,以及投诉举报、上级交办等情形外,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在每月1日—20日对企业开展行政执法检查。
三、严格行政执法检查程序。实施行政执法检查时,行政执法机关应向被检查企业提供行政执法检查有关文书和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人员未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应送达而未送达行政执法检查文书的,企业有权拒绝检查。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执法检查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执法环节实行全过程记录,做到过程信息全程记载、可回溯管理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
四、严肃行政执法检查纪律。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行政执法检查,不得“随意检查”“任性执法”,不得影响或干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原则上不得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陪同,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的任何馈赠、回扣、报酬等,不得在被检查企业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参加被检查企业组织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利用执法检查等工作便利为本人、亲友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五、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双随机”抽查过程中,以及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问题,经查证核实,当事人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在告知当事人并经批评教育后,当事人自愿签署承诺书,承诺及时纠正或在约定时间内纠正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若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六、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执法检查要认真落实《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潭政发〔2019〕14号)规定,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创新监管方式,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依托在线监管系统,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和关联整合,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要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检查机关应将检查依据、检查主体、检查事项、检查方式、检查程序和检查结果在门户网站和集中办事场所予以公示,并将检查结果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记载在市场主体名下。
七、切实增强服务意识。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落实好“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积极发挥行政指导服务作用,推行“服务型”执法检查;对轻微违法行为的企业,实行预先提醒、主动指导、及时纠正;要主动及时为企业提供法律、政策、信息等指导服务,千方百计为企业排忧解难。
八、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利用“12345”市长热线、“亲商管家”服务通平台、“湘潭亲清直通车”公众号、政府门户网站和各级优化办投诉邮箱、投诉电话等平台,进一步畅通企业投诉举报渠道,打通政企沟通“最后一公里”。对企业和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在第一时间受理,并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九、严格考核问责。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规范行政执法检查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并切实规范本单位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涉企行政执法检查情况要作为机关效能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优化营商环境绩效考核。对违反相关规定乱检查、借检查之名“索拿卡要”以及在检查中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政执法部门及相关人员,实施精准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按程序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