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年10月22日
来源: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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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国、省、市关于疫情防控的系列决策部署,现就支持中小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实现平稳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帮助企业安全有序复工复产。积极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务工人员返企、防控物资保障、原材料供应、物资运输、流动资金不足等难题,尤其是指导协助中小企业做好复工复产期间的疫情防控工作,针对中小企业亟需的交通、物流、运输需求,提供定制化的服务,切实保障企业按国、省有关规定安全有序复工复产。(牵头单位:市工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交发集团;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
二、支持扩大防疫物资生产。安排产业扶持资金,重点支持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实施技术改造,进一步扩大产能;支持鼓励其他具备条件的企业转型新增防疫物资生产线,快速形成产能。(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
三、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在疫情防控期间,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在原有贷款利率基础上下浮15%以上,确保2020年中小企业融资成本低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能恢复正常生产的中小企业适度增信;对有发展前景但因疫情暂时受困的中小企业,不得抽贷、断贷和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导致到期还款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予以展期或无还本续贷,同时不下调其信用等级;对疫情防控相关中小企业的不良贷款历史遗留问题,根据疫情影响情况,提供差别化处置政策,采取降息和免除罚息等措施,帮助中小企业渡过难关。市小微企业融资服务窗口开辟服务专线(联系电话:0731—58225116),提供企业融资咨询服务,协助企业与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接。(牵头单位:市经研金融办;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市工信局、湘潭银保监分局)
四、加大产业投资基金和融资担保支持力度。对政府主导的产业投资基金和融资担保资金在投在保的中小企业继续给予支持,对2020年6月30日前到期的在保中小企业采取续保措施;对涉及民生和防疫物资保障的相关中小企业,有融资担保需求的,其新增融资担保费率按1%收取;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在保中小企业酌情降低担保费率;对政府主导的产业投资基金投资的中小企业,受疫情影响导致支付投资收益困难的,可延缓3个月支付。(牵头单位:市国资委;责任单位:产业集团)
五、加大清偿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工作力度。逐月推进拖欠民营企业剩余账款清偿工作,确保在2020年实现“清零”。其中,全市政府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在2020年6月底前完成欠款“清零”。(牵头单位:市减负办、市国资委;责任单位:拖欠民营企业账款的所有部门和单位)
六、加快兑现惠企政策资金。科学调度财政库款,优先兑现拨付中小企业各类财政性奖补资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七、加大援企稳岗力度。对用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助企业拓宽用工渠道,稳定企业用工。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失业保险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经认定的暂时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失业保险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不超过6个月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八、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疫情防控期间,经批准缓缴基本养老保险的,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间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缓缴期满后,企业应及时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九、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2020年第一季度房租免收,第二、三、四季度房租减半。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适度减免租户疫情防控期间的租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对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企业可给予适度财政补贴。(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十、减免困难企业税费。受疫情影响,导致中小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造成重大损失,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依法依规按程序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牵头单位: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十一、延期交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需延期申报纳税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延期缴费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正常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十二、加强中小企业法律援助服务。对中小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不能履约或不能完全履约,带来经济、法律纠纷的,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为企业提供法律援助服务。(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等)
本意见中“中小企业”按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2011〕300号)认定。上述相关条款除国、省另有规定外,执行期限自发布之日起3个月止。国、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湘潭市遵照执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