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印发《衡阳市道德模范、身边好人荣誉称号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22日       来源:发布时间:2020-10-22 09:27 来源:掌上衡阳 浏览量:4次      阅读:162次

近日,我市印发《衡阳市道德模范、身边好人荣誉称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确保道德模范、身边好人荣誉称号的权威性、先进性、纯洁性,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标兵,做新时代崇高道德的践行者、文明风尚的维护者、美好生活的创造者,在全社会发挥榜样引领作用。

《暂行办法》指出,衡阳市道德模范、身边好人荣誉称号,适用于历届衡阳市道德模范、身边好人及提名奖获得者。其中,道德模范包括全国、省、市、县级道德模范及提名奖;身边好人包括中国好人、湖南好人、衡阳好人及提名奖。

《暂行办法》明确,各县(市)区文明委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对本单位本系统推荐参加评选产生的道德模范、身边好人及提名奖获得者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属地管理责任部门与本地区本系统衡阳市道德模范、身边好人及提名奖获得者建立经常性联系制度,掌握他们的职业变化、居住地变化等基本情况,做好关爱帮扶、心理疏导、思想政治教育、道德行为引导等工作。

《暂行办法》规定,道德模范及道德模范提名奖获得者有榜样意识不强,发表不当言论,产生负面社会影响的;放松道德修养,发生有违道德操守和公序良俗行为的;缺乏正确义利观,利用道德模范荣誉称号进行不当炒作或进行不当商业牟利的,属地管理责任部门进行诫勉谈话,责令整改。道德模范及道德模范提名奖获得者存在道德滑坡,有先进事迹造假、隐瞒严重错误和违法犯罪行为等情形的,经调查属实,按照规定程序撤销其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