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缓缴政策自今年二月一日起执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六个月

发布时间:2020年03月23日       来源:衡阳晚报      阅读:182次

记者昨日从市医疗保障局获悉,经市政府同意,根据全市医保基金的结余情况,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日前联合下发通知,决定自2020年2月1日起,在全市实行职工医保阶段性缓缴。缓缴政策执行时间为2020年度内,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其中,由于南岳区基金结余符合关于减征的条件,将单独实行减征政策。

通知指出,此举旨在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通知明确,从2020年2月起,受疫情影响连续3个月出现累计亏损的企业,可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为保障职工缴费的连续性,缓缴期间仍需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机关事业单位不在本次缓缴之列。

通知同时明确,缓缴政策执行时间从2020年2月1日起,执行期为2020年年度内,不得延缓至2021年及以后年度缴纳。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2020年2月之前的欠费不享受本次缓缴的政策。

通知要求,各县(市)区医保、财政、税务部门要认真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各项工作,确保缓缴期间参保职工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参保职工的个人权益记录工作,正常保障参保职工享受当期医保待遇(含个人账户划拨);优化办事流程,畅通申报渠道,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支持企业发展,让缓缴政策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