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年05月05日       来源: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阅读:104次

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的通

湘发改价费规〔2022307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新闻出版局、教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出版、发行单位:

为加强我省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规范中小学教材价格行为,维护广大学生和出版、发行企业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发展改革委、省新闻出版局、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湖南省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新闻出版局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8

湖南省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规范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行为,切实维护广大学生和出版、发行单位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出版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结合湖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材(以下简称教材),是列入省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教科书(以下简称教科书)和列入省教育行政部门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以下简称教辅材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教材出版、发行的单位,以及编写教材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教材价格,是指教科书和教辅材料的印张价格(包括正文印张单价、封面价格、插页单价和单册零售价格,以及与教科书配套的音像材料(包括光盘、数字音像材料)零售价格

第五条  教材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新闻出版局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制定公布。其中,教科书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教辅材料价格、教科书配套的音像材料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出版单位在不超过最高限价的范围内确定具体价格。

第二章  教材价格的制定和调整

第六条  制定或调整教材价格应以出版、印刷、发行单位的实际成本为基础,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

第七条  制定或调整教材印张价格,应当开展价格和成本调查、听取社会各方意见、集体审议、作出价格决定。

省发展改革委进行价格、成本费用调查时,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账簿、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  教材印张价格由出版印刷环节和发行环节的行业平均成本费用、合理利润两部分构成,不含增值税。计算公式为:

教材的正文印张单价、封面价格、插页单价=[出版印刷成本×(1+成本利润率)]/(1-发行费率)

(一)成本构成

1、出版印刷环节。出版印刷环节的成本费用由出版印刷单位的生产经营成本和合理分摊的期间费用构成。生产经营成本包括稿费、编录费用、校对排版费用、纸张材料费用、印刷装订费用(制版、上版、印刷、装订)等各项直接成本(不含规定的租型费)和间接成本。期间费用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采用租型方式出版的教材,以教材租型费(版权使用费)计入教材成本费用。租型属于著作权使用许可和专有版权再授权许可的行为。租型费由著作权使用费和版型制作过程中发生的直接成本、间接费用、合理分摊的期间费用构成。期间费用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租型版教材,稿酬费用不得列入成本。租型费标准由供型出版单位与租型出版单位协商确定。

2、发行环节。发行环节的成本费用由发行单位的经营成本费用和合理分摊的期间费用构成。现行发行费率标准:单、双色版教科书的发行折扣率不超过码洋的30%;彩色版教科书的发行折扣率不超过码洋的28%。教辅材料的发行折扣率由出版单位和发行单位协商确定。

(二)合理利润

理利润根据教材生产经营定价成本和成本利润率确定。

第九条教材零售价格根据印张单价和教材印张数量、封面价格、插页单价和插页印张数量,以及出版发行环节的增值税确定。计算公式为:

教材零售价格=(印张单价×印张数量+封面价格+插页单价×插页数量)×(1+增值税率)。

增值税税率按国家规定税率执行,并随国家规定实时调整。

第十条  教科书配套的音像材料零售价格,由稿费、租型费(版权使用费)、原材料、压制刻录费、包装费、平台开发费、运维费等成本费用和合理分摊的期间费用构成。

第十一条  循环使用教科书因印刷、装帧要求相对较高,其正文印张、封面、插页价格可在相应教科书的正文印张和封面、插页价格基础上上浮20%。

第十二  外省直供我省的教材与省内出版教材实行同质同价。

第十三条  教材的成本费用应严格依据有关会计制度核算。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在教材编写、出版、发行等环节,向出版、发行单位收取未经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费用。

第十四条 教材价格在一定选用周期内保持相对稳定。当教材生产经营成本发生较大变化时,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新闻出版局依经营者、有关方面提出的建议或依职权适时调整教材价格。

申请制定或调整教材价格,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教材价格的具体类型或品种;

(二)申请制定或调整教材价格的依据和理由;

(三)现行教材价格和拟调整的教材价格相比的调价幅度,以及年度总码洋和调整后的总码洋的增减额;

(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教材价格的成本费用情况;

(五)价格管理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出版单位必须于教材印制前将本单位教材技术标准和印张、封面、插页价格等相关资料报经省新闻出版局进行技术标准情况审核后,方可向省发展改革委申报核定教材零售价格。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新闻出版局应及时将经核定的教材零售价格于教材发行前向社会公示。

第三章  教材价格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出版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设定教材版心、字号和行距,不得通过有意扩大页边距、字号和行距等方式,变相增加教材印张数量,提高教材价格。

第十七条  出版单位应本着经济适用原则,按照国家教材用纸技术指标的有关规定,合理选择中小学教材用纸。对用纸超出限定标准的教材,按照相近就低原则核定零售价格。非标准纸张规格的正文印张单价、封面价格和插页单价,按照就近就低原则参照确定。

第十八条  教辅材料选用管理应坚持一科一辅(即一个学科版本的教科书限选一套教辅材料)和学生自愿选用原则,由学校无偿统一代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推荐和推销任何教辅材料。在教科书发行中,不得搭售教辅材料。

与教科书配套的音像由学生自愿选购,不得强制发行、销售

第十九条  出版单位和相关单位要做好价格公示工作。应在本单位网站设置固定的教材价格查询栏目,公开本单位出版的所有教材的零售价格及相关情况;同时应当在纸质教材版权页标明印张数量、印刷数量等内容,封底上标示零售价格及价格依据文件号。循环使用教材应在封底明确“循环使用”标示。教材上标示的零售价格应当与网站公布价格保持一致。

第二十条  教材由新华书店统一归口征订和发行。新华书店必须保证学校选用的教科书课前到书,人手一册。

第二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应加强教材价格监测,及时掌握成本和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各出版单位应配合做好价格监测工作,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新闻出版局报告相关情况,不得迟报、漏报、误报和先付印后申报。

第二十二条  省新闻出版局加强对教材出版、发行印刷单位的资质管理,规范出版发行秩序,加强内容、编校和印装质量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第二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对下列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一)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二)擅自制定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教材价格;

(三)虚报或不按经审定的核定表要求私自变更教材用纸规格和定量、印刷色数、印张数量、插页数量等技术参数变相涨价;

(四)不按规定进行价格公示或公示的教材价格与报经批准的价格不一致;

(五)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  本办法自2022年4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