雁峰区司法局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规定

发布时间:2013年02月19日

来源: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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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依法开展衡阳市雁峰区司法局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确保我区司法行政系统正确履行行政执法、刑事执法工作职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规定》,结合我区司法行政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雁峰区司法局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是指雁峰区司法局对本局各业务部门、区有执法权的各部门、乡镇、街道的各项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雁峰区司法局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有错必究、监督与指导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雁峰区司法局执法监督检查的范围: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是否得到贯彻执行;
  (二)有关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及制度、措施是否合法;
  (三)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四)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执法依据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适当;
  (六)行政应诉工作适用和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
  (七)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工作适用和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
  (八)律师工作管理中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九)公证工作管理中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管理中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十一)法律援助工作管理中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十二)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管理中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履行其他执法职责的情况。
  第五条 雁峰区司法局开展执法监督检查的方式:
  (一)实行自评报告制度。各部门及乡镇、街道每季度将执法情况的自评报告报雁峰区司法局;
   (二)对执法情况组织专项检查;
(三)根据投诉或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涉嫌违法的司法行政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对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单位和执法人员提出追究过错责任建议;
(四)实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各部门及乡镇、街道应当将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对个人一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二万元以上罚款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雁峰区司法局备案;
(五)实行年度执法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各部门及乡镇、街道年底前应将年度执法工作情况向衡阳市司法局报告。
(六)实行年度执法状况考核评议制度。
  第六条 雁峰区司法局局长和分管局领导监督检查本局各业务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雁峰区司法局政策法规部门是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局长和分管副局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 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调阅执法工作的有关材料;
  (二)要求有关机关、部门或执法人员就执法监督检查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在专项检查监督、个案监督中有权提取扣押被检查单位或个人涉及违法事项的有关材料;
  (四)对有关机关、部门或执法人员的举报、投诉,进行调查。
  第八条 雁峰区司法局对执法检查监督中发现的不合法、不适当的执法行为,可作出如下处理: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不力的,责令认真、正确贯彻执行;
  (二)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制度、措施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或者存在其他问题的,责成其撤销或修改。
(三)本局各业务部门或下级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或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履行或限期改正;
  (四)执法主体、执法程序不合法,没有执法依据,适用法律法规不当,执法文书不规范的,责令予以纠正;
  (五)滥用职权、超越法定权限的,责令立即纠正;
  (六)下级司法行政机关拒不执行本局作出的决定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执行。
  (七)司法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违法、严重不当,或者行政不作为,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或者拒不接受执法监督,以不正当手段应付执法监督的,可以暂扣其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可建议给予其行政处分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八)根据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活动。
  第九条 雁峰区司法局根据举报投诉或监督检查,发现本局业务部门在工作中有本规定第九条所列情况之一的,由局领导督促限期整改。
  雁峰区司法局根据举报投诉或监督检查,发现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工作中有本规定第九条所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下发书面处理决定或执法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应立即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衡阳市司法局报告整改执行情况。
  第十条 雁峰区司法局每年至少对本局业务部门行政执法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报衡阳市司法局。
  第十一条 在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应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对雁峰区司法局执法检查监督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衡阳市司法局提出复议申请。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