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十条禁止性规定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15日

来源:企业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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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十条禁止性规定
 
(湘政发〔2013〕22号)
 
    一、禁止利用职权向企业“吃、拿、卡、要、报。”
  二、禁止利用职权指定中介服务,强制企业购买指定产品、保险和服务,强制企业参加学会、协会等社团组织。
  三、禁止以拉赞助、打广告、订业务报刊杂志或违反国家规定组织培训、考评等形式加重企业负担。
  四、禁止接受企业和服务对象的礼金、会员卡、宴请、游玩等。
  五、禁止未经办理涉企检查备案手续对企业进行各类检查。
  六、禁止未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随意进行上限处罚。
  七、禁止未经法定程序查封和冻结企业资产、账户,扣押财物,违法限制或非法剥夺企业法人代表人身自由。
  八、禁止违反服务承诺制度超时办结各类政务服务事项。
  九、禁止以负面宣传要挟企业或服务对象。
  十、禁止对投诉或反映问题的企业或个人打击报复。
  对违反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影响机关效能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处理办法》严肃查处。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